1、赔偿责任人
赔偿顺序 | 责任人 | 责任范围 |
1 | 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 |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足部分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可请求交强险公司优先赔偿 |
2 | 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 | 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 |
3 | 使用人 | 保险不足部分 |
被挂靠人 | 连带责任,与使用人(即挂靠人)在保险不足部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
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 | 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
在没有或者不能确认赔偿责任人的情况下,受害人在无法承担抢救、丧葬费用时,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抢救费用、丧葬等费用。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赔偿项目
项目 | 依据 | 标准 |
医疗费 | 病历、诊断证明、收付款凭证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护理费(护理依赖) | 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交通费 | 正式票据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营养费 | 医疗机构意见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公务员出差伙食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康复费用 |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
误工费 | 医疗机构证明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辅助器具费 | 配置机构意见,可定期金给付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残疾赔偿金 | 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可定期金给付 |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丧葬费 | 6个月月平均工资 |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死亡赔偿金 | 同残疾赔偿金,一次性给付 |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人均消费支出*赔偿指数,十八周岁,二十年 |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
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 一次性给付 |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2、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 |
财产损失赔偿 |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3、索赔流程
顺序 | 流程 | 具体事项 | ||
1 | 发生交通事故 | 报警,事后也可报警 | 通知保险公司 | 保护事故现场,无监控路段拍照、录像固定证据 |
2 | 责任认定 | 现场调查,调查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三日内送达。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送到三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是维持还重新进行事故认定 | 责任认定标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的,承担全部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赔偿责任标准: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3 | 事故损害赔偿 | 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 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 民事诉讼 |
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