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3日 1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张先生系多年好友。2018年张先生开了一家公司,认缴出资100万,但未实缴。因筹建期间缺乏资金,为扩大资金链,张先生多次向张女士介绍品牌优势,宣扬公司大好前景。李女士基于信任答应张先生的请求,向张先生个人账户汇入多笔资金、多次垫付员工工资和公司租金(部分款项有注明投资款、垫付款、借款),并开始筹备与张先生共同经营的相关事宜,但未与张先生签署任何协议,张先生也未进行股权工商变更。2019年,张先生突然注销该公司,并将李女士微信拉黑,从此不见人影。
案件关键:
1、 在没有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李女士汇入款项系借款、增资扩股款还是股权转让款?
2、 如何从现有证据中最大程度的维护李女士的权益?
律师思路:
姚志明律师接受李女士委托后,开始着手搜集证据,但本案的关键是李女士向张先生账户汇的款项以及垫付的员工工资、租金该如何定性,是借款?股权转让款?还是增资扩股款?因为李女士和张先生并未签订任何协议,且张先生一口咬定李女士所出款项系增资扩股款,且该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自己只是负责为公司运营出谋划策,李女士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李女士系属投资失败,不能要求返还投资款。
李女士向张先生个人账户转账、垫付员工工资、支付租金共计100万元,转账时在微信和部分银行汇款单上注明该款项系投资款,且李女士在后续过程中也实际参与了公司的规划、运营、管理。一般情况下,李女士之行为既可以定性为股权转让行为(中间有人退股系刘女士支付的退股款),也可以定性为增资扩股行为。但事情的转折点就在于张先生并未进行股权工商变更,增资扩股行为相对比较严格,应当进行工商变更。
姚律师以此为出发点,要求张先生说明既然张先生认定李女士所出款项系增资扩股款
,为何会汇入张先生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且拿出该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的相关证据,并要求其解释既然认定李女士系该公司股东,为何不立即进行相应工商变更还擅自简易注销公司。就此姚律师主张,李女士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股东,且李女士支付了转让款,并且实际参与了经营,李女士已经通过实际行为表明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意思,具有事实上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但张先生在没有做出股东会决议也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变更的情况下,擅自注销公司,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方起诉解除合同具有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
法官认定:
法院支持了姚律师的诉讼请求,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也有其他形式 。本案中,李女士认为自己系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成为股东,而张先生认为李女士系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成为股东,但因李女士系将大部分的款项打入张先生个人账户,且张先生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通过增资扩股成为股东的情形。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之间具有事实上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张先生有变更股东名册和协助变更工商登记之义务,但张先生在未进行工商变更和股东名册的情形下注销公司,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解除合同具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被告张先生应该返还李女士所支出款项(包含垫付员工工资)与利息。
办案小结: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概念,股权转让协议一般情况下成立即生效,而股权转让一般在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时才正式成为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经营风险。本案中张先生未变更公司章程,也未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其约定义务并未履行完毕,因其擅自注销公司导致李女士并未正式成为股东
,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解除合同后张先生需如数返还李女士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