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0日 3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公司的建立需要耗费大量心血,但也有很多股东因为性格不合、理念相左,最终多年心血付之东流,但怕就怕公司股东退出后,心怀怨怼。所以公司在股东退出后一定要及时处理相关事宜,加强风险防控,避免“前股东”出其不意造成不必要损失。
现实中,有很多因后续工作处理不当,让“前股东”有可趁之机,仗着与公司的情谊,胡乱作为,导致公司亏损严重的实例。下面就以本人代理的一个案例:
案件简介
赵某某与张某某系X公司股东,在X公司运营期间,二人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分歧,导致双方在工作上产生无法调和的矛盾,后二人经多方调解于2020年3月31日就赵某某退出公司并支付相关补偿款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支付分账的钱和注册变更要同时启动”均未表示异议。
5月20日始,张某某按约定向赵某某进行了分期转账,但因疫情影响,赵某某和张某某并未当面签署《股东会决议》和《转让协议》,工商备案的上述协议由该公司兼职会计朴某代签(双方均未就本次股权转让签字进行明确授权)。赵某某就此一事将张某某告上法庭,称:“张某某未经本人同意伪造本人签名,将本人在X公司的股权转让至第三人名下,所谓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系冒名、伪造所得,张某某和第三人也并未向本人支付任何对价,故张某某之行为系无权处分,依法应属无效。”。并在数百人微信群里、与客户的往来邮件中发表不当言论,控诉张某某和公司过河拆桥等不实言论,造成X公司客户流失、订单减少,也造成张某某名誉严重受损。
基于本案事实,我方认为现有微信聊天证据足以证明赵某某同意退出公司,并与张某某就分家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虽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但张某某已经按照口头协议向赵某某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补偿款等,且赵某某接受了该款项并在履行过程中多次催促张某某按时打款。故就赵某某退出公司的公司决议合法有效。就赵某某在微信群发布不实言论一事,张某某可以向人民法院就名誉侵权一案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并以股东身份要求赵某某承担公司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官认定
虽工商变更手续不是本人签字,但根据赵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邮件往来和证人证词均显示赵某某和张某某就股东退出相关事宜曾达成一致意见,该合意对赵某某具有约束力,且张某某已经按照约定向赵某某支付了结算款和股权转让款,故驳回赵某某之诉讼请求。
律师补充
因赵某某 在数百人微信群发表不正当言论造成张某某名誉受损(证据:聊天记录,他人对张某某的不利评价),且因赵某某向客户发送相关邮件,致使公司遭受相当经济损失(具体损失:客户与公司解除合同,造成公司声誉下降),故我方认为张某某、X公司可以就此向赵某某提出侵权之诉,或另行起诉,要求赵某某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补偿X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