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5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刘某以应聘司机为由开离工地,拆卸价值人民币57816元汽车配件,检察院指控刘某犯诈骗罪。
刘某于2004年10月8日,冒用他人驾驶证,以应聘司机为由,将某运输有限公司的斯太尔重型汽车开出本市朝阳区某工地,后将该车拆卸部分配件后丢弃,被拆卸汽车配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816元。2009年12月2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案在法院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的家属帮助其退赔人民币40 000元在案。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对刘某以诈骗罪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其家属对被害人的大部分财产损失已予赔偿,故法院对其所犯诈骗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对于被害人所受财产损失未获赔偿部分,责令被告人刘某继续予以退赔。在案款项一并处理。最终,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被告人刘某被责令继续退赔人民币一万七千八百一十六元,连同在案人民币四万元,发还运输公司。
【办案心得】——犯罪事实清晰,但辩护人发现证据瑕疵并积极沟通、提出辩护意见,最终将诈骗金额降低,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
2004年被告人刘某以应聘货车司机为名,骗取被害人肖某信任,将其所有的一辆斯太尔卡车交与被告人刘某驾驶。刘某将该车辆从朝阳区翠城工地开至海淀区上庄一偏僻路边,同时叫来一个名叫李某的人,将车辆上的轮胎、副变速箱、油箱、座椅等物品卸下后,将该车丢弃,经公安机关鉴定该车被骗时价值24万元。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接受了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为其提供辩护。经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后。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公诉机关证据比较充分,但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关于被告人犯罪诈骗金额,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于是与公诉机关及法官进行沟通,最终公诉机关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将起诉诈骗金额由84000元,变更为57000元,降低了27000元。后经辩护人努力,被告人刘某最终被法院从轻判处三年零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