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3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X,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广东XX律师,执业证号144XXXX10107760。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广东XX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0XXXX19548。
被告:黄X,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北京市XX律师,执业证号144XXXX11017899。
原告林X与被告黄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施XX,被告黄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删除全部已发布的侵犯原告名誉权的网络内容。2.判令被告在南都报系统爆料平台、网易网等网站上刊文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同时发布更正说明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00元。4.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的配偶郭X曾在原告控制的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租赁商铺进行经营,长期拖欠租赁费用且催收无果。2017年12月21日,XX公司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向其发出解约通知,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费用并交回商铺。被告对此不予理睬,且对XX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的行为怀恨在心。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原告先后发现被告在南都报系综合爆料平台、网易网等多个网站大量发布所谓的“举报”文章,称原告存在“欺行霸市”、“欺压小商户”、“打压同行的专业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大量使用黑恶势力及手段”、“大量进行违法加建”,并称原告所管理的XX公司存在收取租金不开发票“长期逃避巨额缴税款”等“违法犯罪事实”,称远望数码城是华强北“最大隐患”、“最大的耻辱”、“最大违建”。前述文章均为被告胡XX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对原告的恶意诽谤。该文章使用大量激烈、倾向性明显,贬义性言辞,已经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前述“举报”文章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黄X答辩称,第一,被告并未实施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百度搜索引擎中的“加租强换商铺”、“华强北远望数码城老板被爆欺压客户-手机网易网”以及南都报系综合爆料平台中的帖子是被告所发布。纵观原告提交的网上发布的具体内容,涉及的商铺多家,且每个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其中不乏法院的判决文书及相关的人员信息,信息密度及宽度非常深广。被告已经六十余岁,仅有小学文化,不具备上网发帖的网络操作能力。第二,侵犯名誉权需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本案原告起诉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被告不清楚,但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并非被告所实施的,故即便原告存在名誉权被侵犯,也与被告无关。第三,被告直至本案收到应诉材料才知道,个人相关信息被他人泄露并发布在网上的情况。因此,被告也是本案的受害者。被告认为,原告无故起诉被告,且没有相关证据是被告实施的,被告要求原告予以道歉。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相关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被告配偶郭X向原告控制的XX公司租赁了远望数码城第一层1096B铺位。2017年底,双方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2019年4月23日,XX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配偶郭X,要求其支付拖欠租金,案号为(2019)粤0304民初27071号。该案判决于2019年12月3日生效,判决结果为被告配偶郭X应向XX公司支付租金45000元。
二、原告提交了(2019)深证字第15151、15152号公证书,主张被告实施了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
15151号公证书内容:南都报系综合报料平台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一篇举报帖子,主要内容为举报人“黄X升”以第一人称的方式,举报原告及其控制的XX公司林存在“欺行霸市、欺压小商户及打压同行的专业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在解决因此而带来的矛盾的时候,大量使用涉黑涉恶势力及手段”、“大量进行违法加建和长期逃避巨额缴税款”以及“长期逃避巨额缴税款”等“违法犯罪事实”。该文章的网址为××/waphua/XXX(以下简称报料帖子)。
15152号公证书内容:网易网于2019年1月9日发布一篇题为《加租、强换商铺?华强北远望数码城老板被曝欺压商户》的文章,主要内容为“报料人黄先生”举报原告及其控制的XX公司存在加租、被迫换商铺等欺行霸市的行为(以下简称网易文章)。文章末尾显示的责任编辑为“程XX”。
三、原告曾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提交《联名举报林X为首的黑恶势力的举报材料》(以下简称举报材料)。该份举报材料的举报人共计22名,被告系举报人代表;材料打印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被告在每一页内容亲笔签名及捺印的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该材料内容与2018年12月28日的报料帖子在第一人称的使用及具体遣词造句上均完全一致。
四、本院依申请向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查询15151号公证书所涉文章报料人的注册ID、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该公司书面函复称,15151公证书所涉文章发布的网站并非该公司运营;在该公司运营的报料平台中亦未查询到文章所称报料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15152号公证书所涉的网易文章并非被告所发表。文章标题使用了问号,文章内容仅为网站编辑转述他人举报内容且未对报料内容的真伪作出结论性意见,故本院认为该文章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15151号公证书所涉的报料帖子,虽然与被告向政府部门举报材料的内容完全一致,但该举报材料的举报人共计22名。原告却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帖子系由被告或被告委托他人发布,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原告未完成其举证义务,故对其相关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林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