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彩灵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荫、陈某欢、朱某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以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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