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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广西明某南宁分公司、广西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谢彩灵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灵律师,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明某南宁公司,负责人:方某

被告:广西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与被告广西明某公司广西明某南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灵律师、被告广西明某公司及其南宁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明利南宁分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4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广西明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个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广西明某公司、明利南宁分公司共同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双方确实存在欠款事实,被告同意偿还本案借款,但是由于公司经营困难,现在暂时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一、关于借款本金。原告向被告明利南宁分公司出借528万元,有银行流水明细、《借条》为凭,双方对该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明利南宁分公司已偿还原告88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明利南宁分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4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责任承担。被告明利南宁分公司为被告广西明某公司设立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被告广西明某公司应对被告明利南宁分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明某南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某偿还借款本金440万元;

二、被告广西明某公司对被告广西明某南宁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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