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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公司、XX公司南宁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谢彩灵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中发现:原告XXX已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其诉讼主体资格已丧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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