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中发现:原告XXX已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其诉讼主体资格已丧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者:谢彩灵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中发现:原告XXX已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其诉讼主体资格已丧失。13年 (优于70.91%的律师)
5次 (优于87.81%的律师)
2次 (优于85.79%的律师)
7783分 (优于94.25%的律师)
一天内
17篇 (优于96.7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