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2日 7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2017年1月19日,被告丁XX向原告出具借条壹份,内容为:本人丁XX因资金周转,故向袁某某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期为叁个月。如逾期不还则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丁XX在该借条下方借款人处签名确认。被告吴XX在该借条下方第三方担保人处签名。该借条第三方担保处另有“上海闵行区某某养老院”印章印文。该借条下方同时载明:如需要起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注:第三方担保人承担借款人相同之责任。)原告起诉丁XX的同时将被告养老院也一并起诉。
2、办案过程及结果
律师接受委托后,得知养老院这边从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实,并去公安部门核实丁XX已经被网上追逃的情况,有个大胆的判断:借条上的公章极可能是被伪造的。第一次开庭时便让养老院将公章带到法庭,与原告借条原件进行比对核对,基本确定公章与养老院的公章并非同一枚。后依法申请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涉案借条上的“上海闵行区某某养老院”印章印文与其调取的被告某某养老院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因系争借条上所载的“上海闵行区某某养老院”印文真实性不能确定,并不能反映被告养老院为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现原告诉请被告养老院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