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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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小额借款后闹失踪原告去法院起诉后判决被告还钱判决后很快划款

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8日 2079人看过 举报

2023-12-28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XX返还励XX借款本金1万元;2、判令李XX支付励XX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初起,励XX和李XX有民间借贷关系,截至2015年7月31日,李XX共欠励XX借款本金1万元。李XX当天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因李XX拖欠励XX借款本金1万元至今未还,故现要求李XX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

李XX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初起,励XX和李XX有民间借贷关系,截至2015年7月31日,李XX共欠励XX借款本金1万元。李XX当天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因李XX拖欠励XX借款本金1万元至今未还,嗣后,励XX遂于2017年5月16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借条》等书证及励XX庭审陈述,可依法确认李XX拖欠励XX借款本金1万元至今未返还。李XX未返还励XX借款显属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励XX要求李XX返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基于励XX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书,故励XX要求李XX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此项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因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XX返还励XX借款本金1万元;

二、李XX支付励XX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从事法律方面工作十七年,先后在法院(担任书记员)、律所辗转工作多年,系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所在律所上海申浩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20********97 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