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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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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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请律师的作用原告起诉要求赔偿近50万元经委托律师代理成功争取降低损失40多万元

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1日 17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生物质锅炉烟气净化系统定做安装合同》及技术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定作安装一套烟尘净化系统,合同约定价款为123000元,合同生效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设备款9.84万元,同时向原告赔偿50万元违约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审判过程: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生物质锅炉烟气净化系统定做安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法有效。其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要求返还设备款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要求50万元的违约损失也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生物质锅炉高温烟气净化系统技术协议》,第五条第一项约定,本合同的违约损失为2万元。虽然本案原告纠集多人胁迫被告方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份补充协议也明确约定原合同及技术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本案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的是违约损失,所以其要求的50万元的违约损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2、原告所诉,被告对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均以失败告终是不属实的,机器设备经被告多人多日组装安装调试后也进行了试运营,除尘的效果非常好,原告和被告在安装后试运营体现出良好的效果后,双方的安装工人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均是有目共睹。只是由于当天晚上工作时间较晚,未及时对试运行的效果以签字验收的方式予以确认。在机器试运行的第二天便出现了本案被告在反诉中所提出的原告胁迫被告签订的补偿协议。所以原告主张设备组装安装失败,是完全不属实的。3、原告主张设备不合格,导致其出现大量不合格产品,也是不属实的。因为被告根据合同约定,为原告加工定作除尘设备与原告车间生产产品没有因果关系,所以说即便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也不会导致原告产品不合格或者报废。所以原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根本不能成立。4、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生物质锅炉烟气净化系统定做安装合同》《生物质锅炉高温烟气净化系统技术协议》这两份协议约定了合同标的是净化设备,其净化设备的功能是做烟气净化的,和原告所述的130度温度毫无关系。原告和被告在2017年7月18日签订了《生物质锅炉烟气净化系统定做安装合同》,2017年7月22日签订了《生物质锅炉高温烟气净化系统技术协议》,安装合同对产品数量型号金额供货时间、质量标准及履行地点和付款方式等做了约定,技术协议对净化系统性能和作用,性能参数除尘效果安装周期做了详细的约定。主要功能是对烟气中含量较高的烟尘进行治理。我们的技术协议中,包含了净化系统布局图,从布局图中也能看出该设备的功能和用途。5、补充协议是被告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同时也显失公平。6、原告没有任何的实际损失,而且即使有损失也和合同约定的没有关系。

同时被告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于2017年9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余下货款18450元及暂计到4月9日的利息461元,共计18911元;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理由是补充协议是反诉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同时也显失公平,因此没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反诉人已经按照定作安装合同定作,被上诉人应该诚实守信,按照2017年7月22日签订的合同支付上诉人余款18450元。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本诉,美森公司与创磁公司签订的定作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美森公司与创磁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显失公平,属于可变更的合同。涉案烟气净化系统是创磁公司根据美森公司的要求为其专门定作的特定物,美森公司与创磁公司签订的定作安装合同是有效合同,故美森公司要求创磁公司返还设备款9.84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烟气净化系统虽经维修调试但未达到美森公司正常生产需要,创磁公司具有一定过错,对美森公司造成的违约损失应予适当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故美森公司要求的违约损失过高,本院适当调整为6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上海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xx(山东)木业有限公司违约损失6万元;驳回原告xx(山东)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合计四十万元。

4、律师总结

律师不仅要懂法,更要有灵活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能力。法律规定易查,但解决问题不易!适当的思路和方法对有效止损和降低损失至关重要!


从事法律方面工作十七年,先后在法院(担任书记员)、律所辗转工作多年,系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所在律所上海申浩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