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6日 2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李x与被告张x原系夫妻关系。1999年12月1日,原告李x与被告张x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共同生活,2007年12月15日,被告张x向沂水县农村信用社借款50000元。2008年3月3日,被告张x通过欺骗手段与原告李x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张x离家出走拒绝回家与原告李x复婚。被告张x在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要,原告李x迫不得已将余款40000元(贷款50000元已偿还10000元)设法还清。此后,二原告一起多次找被告索要该部分欠款,被告临时没有钱,但同意慢慢还钱,便向二原告出具了一份内容为“我欠李x、江x肆万元,签字张x,2010年2月19号”的欠条。但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付。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法庭调查,最后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夫妻离婚后如果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对方个人债务被法院执行或者迫于压力主动履行后,可以依法向对方行使追偿权的。既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行使追偿权,也可以诉讼行使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