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9日 13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1、原告与被告存在多年买卖合同关系,货款的支付被告都是通过票据支付的。双方合作一直很顺利。2021年应该是受某大房产公司的影响(出票人是某大公司的子公司)原告的票据权利无法得到正常兑现。于是原告依法向被告行使追索权,并在票据系统中提示付款(比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早了一天)。被告拒付。原告起诉至法院。
2、、原告代理人针对本案被告答辩总结出来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票据基础关系;二是原告提示付款是否可以成为被告本案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对第一个问题,代理人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票据关系系买卖合同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而产生,原告是合法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告主张该汇票是非法贴现不属实,是无理狡辩。
关于第二个问题,代理人认为被告主张本案原告丧失对被告追索权不能成立。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后,于到期日前一天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后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经法庭调查,截至庭审时仍然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作出限制性规定。本案原告虽然在汇票到期前一天提示付款,但该提示付款因承兑人未予回复而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呈持续状态,汇票到期后承兑人在系统中可以看到该提示付款申请。故本案原告到期日前一天提示付款的效力及于汇票到期后,具有法定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效力。因此,本案原告作为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其前手即本案被告的追索权。
3、本案本来代理人是做了最坏的心里准备,因为提示付款程序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代理律师针对该下次点提前做了充分工作和准备,开庭时庭审效果还不错,这是本案成功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