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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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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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01刑初836号

1、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786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市浙江XXXXX号门口,因邻里纠纷,和被害人A1等口角,争执过程中,被告人A拳击被害人B1头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A1在与他人纠纷中受伤,致XX实质性损伤等,已构成轻伤。

2、然而虽做出轻伤鉴定,但派出所迟迟未对金某采取强制措施,金某还更加嚣张的在被害人门口张扬吆喝。受害人咨询和委托律师后,在律师的指导下多次去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迟迟没有将金某刑拘。直到本案开庭时,金某才开始主动联系被害人商谈赔偿和谅解的事。 后经审判得知,认定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金某某接民警电话后至派出所投案。因双方一直没有和解,律师依法代理被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1诉称因被告人对其所实施的伤害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下同)41584.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13008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000元、律师费10000元、精神损失费15000元,合计86812.4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示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出院证明、医疗费单据等证据证明诉讼请求,A1还认为,被告人A在事发后并无悔罪认罪表现,要求对A予以严惩,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A在事发后并无悔罪认罪表现,建议法院对金某某依法从重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A还表示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向被害人表示道歉,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为表示赔偿的悔罪态度已向法院缴存代管款55000元……

庭后被害人也积极支取了被告人支付的赔偿款,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了缓刑。被告人也不再很嚣张的去被害人处招摇过市了。

本案本系邻里纠纷,但鉴于被告人一直都视法律为儿戏,导致双方矛盾不停计划,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而事发后被告人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赔礼道歉不赔偿损失,最终只能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本案被害人在伤情得到确认为轻伤后面对公安迟迟不予以正式立案和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及时委托律师接入指导,使得案件被正式立案受理并最终对被告人绳之以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轻微刑事案件,对受害人和嫌疑人来说,及时咨询和委托律师都是和重要的。

从事法律方面工作十七年,先后在法院(担任书记员)、律所辗转工作多年,系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所在律所上海申浩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拆迁安置、继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