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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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商品房后不想买了,有什么后果

作者:高福垒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0次举报
2020-03-10


认购商品后不想买了,有什么后果

有咨询者问,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交了万元的定金,但在被通知签订正式合同的时候,感觉房子的户型不适合不想买了,如果不买,定金退不退?

实践中签订的商品认购书,认订书,房号保留书,认购单,其主要内容包括认购房屋的楼号楼层,大体面积,签订正式预售或买卖合同的时间等等。一般也都有定金条款,约定一定的时间点开发商通知认购人鉴定正式合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这类协议是有效的,法理上认为这属于预约合同。

通常的情况下,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认购人反悔,在开发商又没有违约的前提下,如开发商主张定金不予退还,法律上是支持的。

但是,由于认购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其主要内容是确保双方诚实磋商,以期订立正式的预售或买卖合同,既是磋商,就有两种结果,一是磋商成功,签定正式合同,一是磋商不成功,没有签定正式合同。在双方均是诚信磋商的前提下,双方针对认购书没有约定的内容,比如,面积差异及公摊面积的计算,交房时间,水,电,暖等方面如达不方面一致意见,导致没有订立正式的合同的,则双方均不构成对认购书(预约合同)的违约。

如此,因此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正式合同没有签定的,开发商应当返还认购人先期已交的定金。但是,如开发商先行违约,比如,在签定正式合同前将房屋出售或在认购书约定的签定时间仍未取得预售许可等等,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有可能承担其它缔约过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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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福垒律师现为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系该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高律师先后毕业于南昌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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