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大千,男,汉族,住济宁任城区……
被告李大有,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限期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立即交付房屋,立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济宁市观海豪庭小区001栋1单元0111号房屋之日止以300元/天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债权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8年01月1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济宁市观海豪庭小区001栋1单元0111号房屋出售给原告,约定房屋价格为99万元,付款方式为部分按揭贷款,原告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定金交付以及贷款审批通过后,被告反悔,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拒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的保护,被告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使原告不能如期住房,对原告的生活造成极大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纠纷成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高福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