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怠于出具保单,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投保人在续签保险合同时,往往在上一期的保险合同到期之前,即将下一期的保险费交给保险代理人,以防止保险合同合同到期后出险保险事故,而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在投保人将续订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给保险代理人后,代理人没有将保险费交到公司或因为公司内部原因没有及时出具书面保险合同。这种情况将导致在上期保险合同期满后,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会以还没有出具保险合同或没有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日等理由拒绝赔偿。本律师2015年就代理了一起类似的案子。
刘某2014年度的机动车三者险合同于2015年10月25日到期,恰恰2015年10月25日是星期六,为防止车辆脱险,刘某通知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李某,告知其续保的意思。2015年10月24日刘某应李某的要求将下一年度的保险费交给了李某,2015年10月27日晚上8时许,刘某驾驶投保车辆出现交通事故,致孙某受伤。事故经认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先期支付孙某医疗费数万元。后受害人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14万元。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其与刘某的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双方的书面合同是10月27日上午作出的,而事故是晚上8时发生,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合同于次日零时生效,故事故发生时合同未生效,拒绝赔偿。本律师作为刘某的代理律师参与了本案的一审诉讼。
作为被告刘某的代理律师,当庭指出,刘某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不是新签订合同,而是在老合同生效期间内对保险合同的续订,对刘某不适用签订次日零时合同生效的约定;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本案中,在刘某交保费三天后,保险公司才出具书面保单,是保险公司自身的行为导致的书面约定条件的延迟,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即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生效期内;另外,保险合同系法定的诺成合同,在双方达成合意时,即已经成立生效,保险公司的辩解观点不成立。
本案中,法院采纳的代理人的观点,判令保险公司直接对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高福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