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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代理词

发布者:殷谦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1536人看过举报

代理词

   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殷谦律师为王某诉姚某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经过庭审,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律权利也是法律义务。    

   法律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既包括会面,如直接会面、短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等。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家庭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探望的方式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抚养一方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到一定地点探视、看望子女。逗留式探望,则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的探望。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律设置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一刻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望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 所以,原告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律权利也是法律义务。

   二、原告诉请行使探望权方式合法也合情、合理。被告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告希望子女不因父母的婚姻状态而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并期望通过合理的探望权方案,来尽量减少或者弥补因此而可能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  原告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提出以下方案供法庭参考:原告每月分两次接回儿子姚某某回家居住各一天,具体时间为前一日下午至次日下午;每年节假日可接回儿子居住二分之一的时间。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协助义务,并告知其家庭其他成员,不干扰原告行使探望权。

   三、原告已经积极支付抚养费,被告应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

离婚时原、被告协议孩子抚养费承担事宜。现原告按时抚养费,被告也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探望权的约定。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

                                                                 殷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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