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谦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江苏

殷谦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6116105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提供劳务者伤害责任纠纷代理词

发布者:殷谦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821人看过举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的委托,依法指派殷谦律师为吴某诉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伤害责任纠纷案件委托代理人。经过庭审,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原告与被告是雇佣关系。原告已经达到退休年纪,并且已经领取退休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提供劳务的受益人。因此,原、被告为雇佣法律关系。

   二、原告因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

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是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事实,被告在庭审中对事实认可。

三、对于原告的伤害,被告具有过错。

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向原告提供安全生产的作业条件。庭审中被告称在被告与溧阳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存在外包协议中约定,原告工作的地方并非合同约定的保洁区域,而且也约定距地面3米高以上不予保洁的规定,被告因此只提供3米的安全绳索。原告认为被告安排原告为购物公司负责保洁工作,并未明确告知被告与购物公司的合同约定,也未向原告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本次保洁的地点,以前也多次保洁,被告并未向购物公司提出异议,原告更不可能去查询合同具体保洁内容。

四、被告未尽劳动保护、监督、管理、教育的义务。

被告作为雇主(接受劳务方),对原告的劳动负有保护、监督、管理、教育的义务,而被告管理混乱、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缺乏对劳务人员必要的安全教育、监督。

五、关于原告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对于被告认可的赔偿项目及数额,请法庭直接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有异议的部分,请法庭根据事实依法、酌情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因给被告提供劳务中受到严重伤害,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

                               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

                                          殷谦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常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6116105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3743

  • 昨日访问量

    8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殷谦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