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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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吴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审

发布者:张晓婧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盛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婧,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廖某、吴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廖某、吴某、刘某、辩护人盛XX、叶XX、张晓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5月、10月,被告人李某、廖某、吴某通过木马程序入侵各被害人的电脑,获取被害人某账号里的银子,后转卖给银商获利。李某共计获利人民币30900元,廖某共计获利人民币23540元,吴某共计获利人民币17540元。

被告人刘某明知其丈夫李某取得的款项是犯罪所得,仍提供支付宝账号予以转移,其支付宝账号共计收取人民币127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廖某、吴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认定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刘某系坦白,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廖某、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张晓婧辩护提出:被告人吴某应认定为从犯,在本案中仅仅起到了辅助作用;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归案经过、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截图、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财付通公司提供交易记录数据、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廖某、吴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效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廖某、吴某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其中被告人李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廖某、吴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辩护人盛XX提出的被告人李某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廖某分工合作,共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辩护人张晓婧提出的被告人吴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伙同其他同案犯共同实施犯罪,虽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且均有获利,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廖某、吴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廖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

三、被告人吴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

四、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法返还被害人。

张晓婧律师,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8868944909张律师擅长案件: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