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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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X合同诈骗一审缓刑

发布者:张晓婧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1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86年3月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龙游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X,男,1987年1月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浙江X汽车有限公司员工,家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陈XX、张晓婧,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雷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雷X及其辩护人陈XX、张晓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徐XX经叶某2(另案处理)介绍认识原浙江X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销售员即被告人雷X,徐XX在无购买能力及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欲购入该公司一款售价为人民币119000元的华泰宝利格越野车。后被告人徐XX、雷X及叶某2三人商议,由雷X负责为徐XX提供票面总额为人民币219700元的虚假购车发票,由叶某2负责为徐XX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徐XX等人还出具了虚假的单身证明材料,以骗取被害单位金华X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的信任并通过审核,同年7月20日XX公司为徐XX向某公司垫付购车款人民币144000元(其中包含购置税、保险及上牌等费用),后徐XX办理该华泰宝利格车辆注册登记等手续获得了车辆所有权。事后,叶某2从中获利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雷X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12年8月1日,由X公司为担保人,并以上述华泰宝利格越野车为抵押物,被告人徐XX从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以下简称“X银行”)以购车消费分期还款的形式获得透支额人民币157935元(其中包含本金144000元、手续费、押金等),工商银行将上述透支额划入X公司账户,合同约定徐XX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工商银行偿还透支资金,每期需偿还金额人民币4881.95元,共36期,同时徐XX为X公司的担保服务出具反担保并由叶某2出具担保书对徐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人徐XX自2012年9月至11月期间还贷人民币15000元后便不再履行还贷义务,由于被告人徐XX未按时还贷,X公司派员工叶某1多次向被告人徐XX催讨欠款,徐XX还款叶某15000元后再未还款,并于2013年下半年将该华泰宝利格越野车另行质押给他人获得人民币50000元用于个人开销。

2013年4月至2016年7月,X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徐XX账户转款15次,代为归还逾期车款及滞纳金、利息等共计人民币191597.59元,并出资将抵押物华泰宝利格越野车从他人处赎回。2016年7月,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及执行,X公司领到华泰宝利格越野车的拍卖款人民币39000元,其余损失截止案发仍未追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XX、雷X与X公司的法人代表潘某1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徐XX、雷X各支付潘某1人民币70000元、60000元,潘某1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徐XX、雷X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同案犯叶某2的供述;被害人潘某1的陈述;证人叶某1的证言;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抵押合同;反担保信用卡协议;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担保书;银行流水;银行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执行款领款单;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的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机动车注册信息复印件;X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登记情况复印件;网络发票;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辨认笔录;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徐XX、雷X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雷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雷X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雷X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X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陈XX提出被告人雷X认罪态度好,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损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雷X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陈XX提出的被告人徐XX在与被害人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时及履行合同中,没有非法占有贷款和车子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客观违法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判决被告人无罪的观点,经查,被告人徐XX、雷X和同伙叶某2的供述、证人叶某1的证言及相关书证间相互印证,均能证实被告人徐XX为了利用信用卡全额购车消费,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购车发票骗得X公司为其合同担保,从而签订分期购车合同,之后不仅不归还贷款且将车辆质押给他人,造成X公司经济损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及退赃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雷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张晓婧律师,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8868944909张律师擅长案件: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