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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二审辩护改判

发布者:马吉芬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2日 8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为某足浴会所实际投资人,挂名他人对会所进行管理。会所分足浴部和按摩部两种经营,按摩部由B进行日常管理,招用年轻女性开展"养生”项目服务,由会所和按摩女进行比例分成。 2021年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会所按摩女近二十人,正在进行的养生服务项目十余起,同时抓获B及会所其他人员。A知情后逃离,几日后被抓获并查获现金等物品。公安机关对会所账目进行鉴定,认定会所经营数额若干、A违法所得200万。

一审中A认为自己不是会所的管理人,不认为构成犯罪且对非法获利不认可。一审法院判决A及其他人构成组织卖淫犯罪并处罚金,A及其他人均不服,上诉。

二审中,A委托本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并认罪愿意退赃。 二审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有新的事实而对A进行减轻处罚的改判,其他上诉人未改判。

律师观点:

鉴于挂名人、会所工作人员均指认A为实际老板,结合会所账目、银行流水、第三方平台登记等事实,A自愿认罪。对于会所非法获利,鉴定数额有未扣减的部分,可以为A做罪轻辩护。

为此,本律师积极联系公诉机关和法院,反映A认罪的事实,要求办理认罪认罚;经阅卷发现A可能有检举立功事实,要求公诉机关核实并出具意见;协调A亲属进行部分退赃。

律师建议:

如果公诉机关的证据明显可以证明被告人犯罪,再做无罪辩护对被告人不利,律师可以寻找其他法定、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或从瑕疵证据分析入手,与公诉机关、法院就量刑进行充分沟通,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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