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吉芬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1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执行案,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发现:一、被执行人襄阳CC有限公司是由法定代表人B独资经营的,是自然人独资企业。二、襄阳CC有限公司与B个人财产混同;三、襄阳CC有限公司已于XX年X月X日申请注销登记,在没有出资到位、没有进行债务清理的情况下注销登记,逃避债务,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二十一条之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务时,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B为被执行人,对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B为(XXXX)鄂XX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
法院裁定如下:
追加B为襄阳市X法院(XX)X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
8年
778分 (优于74.98%的律师)
一天内
17篇 (优于95.7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