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计 算 基 数月份/比例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12个月用人单位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实际发生100%基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伙食补助本单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70%用人单位
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100%用人单位交通、食宿费用
医疗终结辅助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100%基金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护理费完全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基金按月计发
大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基金按月计发
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基金按月计发
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基金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基金
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基金
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基金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
二级本人工资85%基金
三级本人工资80%基金
四级本人工资75%基金
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基金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70%用人单位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六级本人工资60%用人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
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用人单位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每月伤残津贴56个月用人单位
六级每月伤残津贴46个月用人单位
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基金
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基金
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基金
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用人单位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0%;不满5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用人单位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用人单位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用人单位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用人单位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用人单位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用人单位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用人单位
因工死亡丧 葬 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40%基金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3、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本人工资30%基金
孤寡老人、孤儿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10%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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