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维权不当反遭报复,如何解套?
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在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地会与股东、合作伙伴、监管机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打交道,由此衍生的争议时有发生。此类争议类型不一,或为民事争议,或为行政乃至刑事类争议。
此时,民营企业通常会以自身利益受损为由选择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权。
但囿于法律规范纷繁复杂、诉讼程序旷日持久、各地裁判标准不一,在焦虑和不满等情绪的裹挟下,民营企业老板或实际控制人可能会采取一些“踩红线”的过激举动,致使被相对方抓住把柄,进而遭到打击报复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被害人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身权益未得到伸张,反因授人以柄而深陷囹圄,或让自身陷入更为被动的局面,可谓“出师未捷身先死。”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上述情形在各地反复上演,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近期西南某地企业家讨债“被寻衅滋事”,正是“维权不当反受其累”的典型。后虽重获自由,但教训也极为深刻。
深陷纠纷漩涡中的民营企业,如何避免重蹈覆辙?
01
强化红线意识,避免误坠法网
上文提到的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均为主流维权途径,均需借助公权,民营企业也可选择无需借助公权的自行维权模式。
但在与相对方交涉、向其索赔过程中,时常会因方法不当或举动过激而误踩红线,以致误坠法网。
如互联网时代的自行维权,自然也会打上网络的烙印。民营企业家可能会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自身的不幸遭遇,希望引起社会关注,进而借助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实现自身诉求。
作为被害人,天然地有夸大自身损失、博取同情和关注的冲动。如此必然会夸大其词或“过度演绎”,殊不知这一做法已有违法乃至犯罪之嫌。
依照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编造虚假,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再如民营企业在处理与合作伙伴、交易对象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时,自恃“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进而采取明显过激的手段追讨债务,如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搜集行踪等,致使讨债不成、反受其累的案例比比皆是,教训惨痛。
去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强调,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换言之,合规经营已经不是可有可无,这是摆在每个民营企业面前一道必答题。
02
破除对公权的迷信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首先强调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集中体现为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
即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如能源、通信、交通、金融、物流、基础设施等均由“国字头”的中央企业主导,无一例外。
同时,各地方又有种类繁多的省属、市属重点企业、城投公司、官办融资平台等,在各地方、各领域独占鳌头。
这一制度安排固然有利于发挥公有制经济在保障人民共同利益、增进民生福祉、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主体作用,但也形成了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社会各界对上述组织的迷信。
在与监管机构、各类省属、市属“重点企业”打交道时疏于防范,时常以“大而不能违约”自我安慰,以致发生纠纷时求告无门、追悔莫及。
因此,民营企业在日常经营时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破除对所谓“重点企业”的迷信,树立“信市场(规律)不信市长(权力)、信规则不信私交”的理念,尤其应当避免将自身命运与重点企业绑定,以免一损俱损。
03
关注监管态势的变化
监管机构的监管态势对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民营企业当然要对监管态势的变化保持高度敏感。
以税务违法行为为例,早在2015年,中办、国办就已联合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健全公安部派驻税务总局联络机制,标志着这一制度进入实体化运作的新阶段。
2018年4月,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央行四部门在京召开会议,联合部署打击虚开和出口骗税专项行动,强调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专业优势、公安部门的侦查优势、海关部门的情报优势和人民银行的数据优势,形成全面覆盖虚开骗税所涉及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控打击网络,建立并推进全方位和立体化防范打击机制。
2021年10月,“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又新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两名新成员,专项行动进入常态化打击新阶段。
除持续性地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外,多地设立的“警税合成作战中心”也值得关注,说明税收执法领域日益严格的监管态势正在形成。
民营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当然要关注这一监管态势的剧烈变化,强化税务合规意识。被高压线电到再喊疼,为时晚矣。
04
客观、理性看待各维权途径的效果和作用
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主流维权途径固然有程序旷日持久、裁判标准不一等缺陷,但也要注意到主流维权途径毕竟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平等对话、对抗的机会和场合。
同时,各类法定程序虽旷日持久,但按部就班、循序渐进本身也是其优点,足以确保各方争议都在程序内解决,这正是“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体现。
当然,民营企业要对各类维权途径的效果有理性、客观的认识。以信访为例,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
但部分地区对信访人员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除劝返之外,不乏有限制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情形,使得矛盾更为激化。
2023年是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各地纷纷建立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主要目标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也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经验。
所以,民营企业在维权过程中,不宜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采取过分的敌视、对抗态度,应当主动适应这一社会治理的全新模式,更不宜站到其立面,以免得不偿失。
回到开头的问题,民营企业维权时,选择恰当的维权方式比“有理”更重要。
无数事例证明,一旦维权方式不当,便有陷入万劫不复的风险。
13年 (优于89.57%的律师)
94次 (优于98.38%的律师)
21次 (优于96.55%的律师)
25962分 (优于98.21%的律师)
一天内
1352篇 (优于97.0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