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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了!征收范围内不再允许限期拆除违建!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2次举报


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了!征收范围内不再允许限期拆除违建!

   

文章导读

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无证住宅、厂房、养殖场等经过多轮协商沟通都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此时失去耐心的征收方往往会寄出“以拆违促拆迁”的惯常手段——不针对涉案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转而由综合执法部门、乡镇街道等对其涉嫌违建情形立案调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按查违建的程序试图将其强制拆除,从而迫使被征收人配合搬迁签约腾房。

这种延续逾十载的经典操作可谓屡试不爽,这才具备了顽强的“生命力”一直被沿用至今。那么这么干真的能有恃无恐吗?在征收范围内查处违建真的是与征收补偿不相干的独立的行政行为吗?本文,律师就为大家隆重介绍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具有“一锤定音”地位的入库案例。

 

【无证房屋不同于违建,完全不予补偿的是极少数】

这起“入库案例”是这么一件事儿:张某某位于江西省某村的1000多平方米构筑物于2016年即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经协商张某某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与征收方达成一致。2020年本案被告某城市管理局开始按违建查处程序对涉案构筑物立案调查,并先后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涉案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



某城市管理局认定违建的主要事实依据就是经发函询问获悉涉案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显然,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无证房屋在征收补偿不顺利的情况下“秒变”违法建筑的案例。那么问题就在于,这么“变”到底合不合法,对不对呢?律师需要首先明确的一点是,个案中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无证房屋,极少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私搭乱建”或者严重违法占地,大部分依法都是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的。

在“无证”和“违建”中间现实存在着较长的过渡地带,不是非黑即白的关系。也正因此,征收方才会选择“先礼后兵”——先去尝试用较低的补偿标准和被征收人协商,若能谈得下来那连责令限期拆除的麻烦都省了,直接就签约腾房了。只有当被征收人“不识时务”坚持不签字时,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才会粉墨登场。



故此,对征收范围内已经协商谈判的无证房屋“痛下杀手”限期拆除,征收方所关心的绝非城市规划管理秩序或者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而是被征收人能否知难而退在无奈之下配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你配合签约,那违建的事儿咱就不提了;你不配合签约,那就只能提违建的事儿!这就是征收方利用其行政管理职权所打的算盘。

那么这么干人民法院作何态度呢?事实上早就有相关的裁判支持咱被征收人的权利诉求了。

上述内容与依法认定违法建筑的理念和标准相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指正。

也就是说,前文提到的那种“配合签约就给一定补偿,不配合就按违建拆”的博弈做法已为最高人民法院在6年前的裁判中明确否定,在今后也不应继续被作出。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观点:“以拆违促拆迁”被彻底否定】

 

审理该案的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赣04行终67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如下观点:

 

1.由于本案涉案的建筑某市政府已经决定征收,原告长期未能与征收人达成安置协议,影响征收进度,因此本案需要判断的核心问题是对政府决定征收的建筑仍然按照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作出处理,即“以拆违促拆迁”是否不符合“程序正当”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采取的管理手段与其管理目的相一致,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内容之一。



就本案而言,本应由征收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交由城市规划管理进行调整,尤其是曾经对如何补偿进行协商,由于没能达成补偿协议转而又通过“拆违”程序进行拆除并不予补偿,其结果不但不利于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而且导致后续补偿问题更难解决、影响行政效率。



这种管理手段与立法目的相悖的行政行为,直接损害行政权威,应归类为行政行为不符合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涉案房屋未经审批建设多年未有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处理,但在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且征收已进入房屋补偿阶段时就被立案调查……显然,被告的执法目的并不是为了严格城市建设的管理,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程序,加快征收进程,以拆违的形式逼迫拆迁,明显不当。故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

一言以蔽之,那就是“以拆违促拆迁”的做法在这起案例中被九江中院予以了明确否定,法院直言不讳地指出其就是“行政目的不当”,不符合“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涉案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律师认为,这一入库案例的精彩之处在于毫不掩饰地点出了“挂羊头卖狗肉”操作的弊端——违背事实,人为制造后续矛盾和困扰。

 

如前所述,涉案无证房屋并非完全不应得到补偿,而“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等于将其定性成违建而不予补偿,若当事人受到压力后妥协同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涉案无证房屋的客观价值等于无从反映。



这就是在为其后的补偿利益纠纷埋“雷”,且“限期拆除”也成了“假动作”,极易引发进一步的矛盾和风险。况且,责令限期拆除极易导致复议、诉讼期限未满情形下的违法强制拆除,极可能成为国家赔偿纠纷滋生的土壤,这对被征收人和征收方而言是双输,是对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的巨大浪费,属于典型的“耍小聪明吃大苦头”,后果不可谓不严重。

 

律师通过这起“入库案例”要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无证房屋的补偿与否完全可以通过征收补偿决定加以确定,征收拆除照样可以解决房屋影响规划实施等问题。故我们可以认为从最高法到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裁判观点均支持“征收范围内不再允许限期拆除违建”的判断,“以拆违促拆迁”已完全失去了“舞台”。

 

一旦被征收人遇到已被划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建筑物被作为违建查处、限期拆除的情况,要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坚决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撤掉相应的处罚决定,保住房屋取得补偿利益的机会,彻底、坚决地粉碎征收方不老实的错误逼签操作,迫使其回到协商谈判化解补偿纠纷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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