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国田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4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未到下班时间提前开溜遇车祸认定为工伤
案例回放:张某在某区建筑工地施工中,于2005年7月13日19时15分许,在工地未下班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工地,回住处的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于2005年7月19日死亡。其父母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通知书中称,张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章某父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别指出,张某私自离开工地回住处途中不等同于下班途中,职工作息时间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确定的,所谓下班是由用人单位确定时间,是单位全体职工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体停止工作离开工作区域的行为,而张某的行为显然不是发生在下班后的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职工上下班的时间应由企业来定,包括正常的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张某当天私自离开工地的行为不是下班是脱岗,据此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完全合法。对于被告的这一说法,原告不予认可,认为:工伤保险实行的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此案重要的事实是,张某是在从工地回住处的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而死亡的,尽管张某有私自离开的过错,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且张某当天离开工地的时间已经是晚上7时多,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已经违反了《劳动法》中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即使退一步讲,张某私自离开工地,他只是违反了企业的内部规定,企业可以对他进行处罚,但并不影响对他的工伤认定。
答: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提前开溜算不算下班?一种观点认为,“下班”,是指根据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在工作时间终点职工结束工作,或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在加班时间终点结束工作;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对“下班”作上述片面的解释,职工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未到时提前下班的,也是“下班”,只是职工提前下班的行为可能反了用人单位的作息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情形,但就实践遇到的情况看,远不止这几种。有的是法律规定没有涵盖,有的是法律有原则规定但尚未具体明确。实践中处理工伤案件应当遵循如下两大原则:一是法律、法规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循;二是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着眼,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以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裁量。本案对“下班”的理解存在争议,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应当作出有利于劳劳者的解释,提前下班也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张某提前下班的行为违反了工地的作息规定,但由于工伤赔偿是无过错责任,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对张某的违规行为工地可以根据工地内部的制度进行处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张某当天离开工地的时间已经是晚上7.时多,工地的工作时间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每天工作最长时间,早就到了正常的下班时间,因此,工地的作息时间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张某形式上虽然表现为提前下班,实质上不是提前下班的违规行为,而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过错在工地而不是张某。
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应当认定张某为工伤。
律师提示:
处理工伤案件应当遵循如下两大原则:一是法律法规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循;二是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着眼,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以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裁量。提前下班也应当是下班,提前下班的违规行为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如果用人单位的作息时间违法的,职工在法律规定的每天最长工作时间后单位的作息时间前离开不属于提前下班,应当认为是正常下班。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未到下班时间提前开溜遇车祸认定为工伤
案例回放:张某在某区建筑工地施工中,于2005年7月13日19时15分许,在工地未下班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工地,回住处的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于2005年7月19日死亡。其父母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通知书中称,张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章某父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别指出,张某私自离开工地回住处途中不等同于下班途中,职工作息时间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确定的,所谓下班是由用人单位确定时间,是单位全体职工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体停止工作离开工作区域的行为,而张某的行为显然不是发生在下班后的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职工上下班的时间应由企业来定,包括正常的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张某当天私自离开工地的行为不是下班是脱岗,据此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完全合法。对于被告的这一说法,原告不予认可,认为:工伤保险实行的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此案重要的事实是,张某是在从工地回住处的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而死亡的,尽管张某有私自离开的过错,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且张某当天离开工地的时间已经是晚上7时多,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已经违反了《劳动法》中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即使退一步讲,张某私自离开工地,他只是违反了企业的内部规定,企业可以对他进行处罚,但并不影响对他的工伤认定。
答: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提前开溜算不算下班?一种观点认为,“下班”,是指根据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在工作时间终点职工结束工作,或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在加班时间终点结束工作;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对“下班”作上述片面的解释,职工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未到时提前下班的,也是“下班”,只是职工提前下班的行为可能反了用人单位的作息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情形,但就实践遇到的情况看,远不止这几种。有的是法律规定没有涵盖,有的是法律有原则规定但尚未具体明确。实践中处理工伤案件应当遵循如下两大原则:一是法律、法规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循;二是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着眼,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以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裁量。本案对“下班”的理解存在争议,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应当作出有利于劳劳者的解释,提前下班也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张某提前下班的行为违反了工地的作息规定,但由于工伤赔偿是无过错责任,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对张某的违规行为工地可以根据工地内部的制度进行处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张某当天离开工地的时间已经是晚上7.时多,工地的工作时间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每天工作最长时间,早就到了正常的下班时间,因此,工地的作息时间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张某形式上虽然表现为提前下班,实质上不是提前下班的违规行为,而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过错在工地而不是张某。
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应当认定张某为工伤。
律师提示:
处理工伤案件应当遵循如下两大原则:一是法律法规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循;二是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着眼,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以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裁量。提前下班也应当是下班,提前下班的违规行为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如果用人单位的作息时间违法的,职工在法律规定的每天最长工作时间后单位的作息时间前离开不属于提前下班,应当认为是正常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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