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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一次离婚成功

发布者:唐梦雪 时间:2023年08月22日 16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生育女儿钟某某,于2016补办结婚登记。

婚后沉迷于赌博,且多次因家庭琐事对实施家暴行为,2022年,钟某家暴后为请求原谅,给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出现动手、家暴行为,如再出现,绝不请求原谅,坚决离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落款保证人钟某并捺印。2023年2月,钟某对实施家暴行为,于当天拨打110报警,第二天上午,钟某再次家暴,造成头、腰、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再次拨打110报警,并到某市某医院验伤治疗。

钟某长期的家暴行为让不堪忍受,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钟某又不配合离婚,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抚养,钟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钟某某的医疗、教育等费用待实际产生后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唐梦雪律师受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进行诉讼,诉讼过程中钟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

【代理意见】

(一)钟某性格暴躁,行为性质及其恶劣,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钟某婚后不仅无所事事,沉迷赌博,靠妻子工作支撑家庭开支,且性格暴躁,和林某某因琐事吵闹就家暴林某某,甚至在派出所出警后仍然不知悔改,再次家暴林某某并拒绝配合调查,殴打警察,导致被行政拘留,其行为性质及其恶劣,也导致与林某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二)钟某的多次家暴行为已经达到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钟某曾因多次家暴某某,为求得林某某的原谅就向其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书中陈述了钟某多次家暴某某的行为,并保证永不再犯。但钟某在出具保证书的几个月后又对某某实施家暴行为,且在林某某报警后的第二天,再次家暴林某某,在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殴打警察,导致被行政拘留。以上有派出所两次出警记录、对钟某、林某某及被打警察的询问笔录、拘留材料为证。直接证明了钟某对林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三款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三)林某某抚养婚生女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首先,原告方提供了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材料证明林某某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有抚养婚生女的能力;其次,婚生女钟某某已年满八周岁,根据孩子自己的意愿,其当庭表示愿意跟随林某某共同生活;最后,孩子是女生,且长期跟随母亲林某某共同生活,熟悉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婚生女钟某某由原告林某某抚养为宜。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钟某离婚;

二、婚生女钟某某由原告林某某抚养,被告钟某自2023年某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林某某支付钟某某的生活费1000元,钟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告林某某、被告钟某各承担50%,前述费用支付至钟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婚后没有建立起较好的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恶化。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多次殴打了原告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女钟某某的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婚生女钟某某已年满八周岁,作为证人出庭表示愿意继续跟随原告生活。综合全案情况,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为宜。

关于抚养费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或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及钟某某的实际生活需要,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钟某每月支付婚生女钟某某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凭票据各自承担一半为宜。

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未到庭,法院无法向被告核实双方的婚姻状况、感情是否破裂,要法院一次判决离婚的难度较大,需要法庭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本案的争议焦点也在于此。

为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及家暴情况,我们向法庭出示了被告出具的保证书,经与原告方沟通,到派出所调取的两次因家暴出警的报警记录、对原被告及被殴打警察的询问笔录、拘留通知书、拘留决定书、原告的伤情证明等材料,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钟某长期家暴原告林某某,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使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旧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判决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婚生女已年满八周岁,原告希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抚养方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已满八周岁需要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因此我方申请了钟某某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明确表明其愿意继续跟随原告林某某共同生活,成功争取到了孩子抚养权。

【结语和建议】

本案体现了当今社会年轻男女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感情破裂甚至多次家暴,但怎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呢?答案是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家暴“零容忍”并不表示一旦出现家暴就要离婚或者双方互殴伤害,而是在出现这个问题时引起足够的重视,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并且要进行取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报警、书写保证书、到医院验伤开具病情证明书、保留关于家暴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资料等。如果第一次选择原谅,多次发生时才有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更好的保护自己。

本案极具社会意义,林某某的胜诉有助于纠正目前社会中的不良风气,拒绝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让妇女本身作为弱势群体在多次面临家暴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而不是被另一方持续折磨,无法从苦海中解脱,在此呼吁广大妇女同胞拒绝家暴,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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