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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离婚成功案例分析--怎样的分居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发布者:唐梦雪婚姻交通团队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16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吴某和唐某从2017年起长期分居,两个女儿一个14岁,一个9岁长期跟随父亲生活,2021年吴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并解决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分割相应房产、债务问题、承包土地等,案情较为复杂,因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且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后来吴某联系到唐律师,希望我们帮助他成功离婚并争取孩子抚养权,争取应得财产,经过详细的案情沟通,认真分析吴某的具体情况,准备好相应证据材料后,我们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处理结果:经过我们和被告及其代理人的多次有效沟通,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告吴某与被告唐某离婚;

2、婚生女吴××(大女儿)及吴××(小女儿)由原告吴某直接抚养,被告唐某自202211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二婚生女每人生活费800元,学费、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至婚生女分别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唐某享有对二婚生女的探视权;

3、位于××地的房屋,归原被告共同所有,各占50%份额。

4、原告吴某与被告唐某共同经营的位于××地园艺场承包经营权,以水渠为界,原告吴某享有水渠以西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唐某享有水渠以东的承包经营权,20221018日前因经营该园艺场产生的债务,由被告唐某承担;

5、原告吴某与被告唐某确认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律师心得及法条解析:

本案圆满处理成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法院认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怎样才能达到?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从2017年开始分居至今,法院第一次依然没有判决离婚,原因在于老百姓眼中的“分居”和法律规定中要求的“分居”完全是两个概念,普通老百姓认为,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就叫分居,但很多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因工作原因分属异地,但期间例如过年回来共同生活,亦或是长期没有在一起生活,但没有任何证据,这种都属于无效分居,《民法典》的法律规定要求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满两年,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且具有连续性,满2年,这种情况在实务当中是较难举证的,可以签订分居协议,通过聊天记录等固定证据。因吴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与唐某因感情破裂连续分居满2年,因此法院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

2、第二次离婚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⑴ 原告满足了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条件,且提供了相应分居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里面的“分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这时候的分居前提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连续分居满一年,需要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生效满一年以后二次起诉,这次的主要证明目的就是证明双方在第一次判决后又连续分居满一年,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满足了此条件,证据准备充分后起诉,因此得以胜诉。

代理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准备相应证据,与被告方耐心沟通,就算对方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法院也能判决离婚,处理财产及子女问题。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掌握主动地位是很重要的,不能依靠对方的态度来解决问题,而需要不管对方怎么处理,我们都能够把控案件,本案

即使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我们也依然掌握主动性,法院可以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判决离婚,在案件审理中,对方当事人也知晓此情况,因此我们发挥了主观能动性,经过多次沟通,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让当事人的诉求得以实现,得到了让其最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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