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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离婚,成功处理财产债务并取得探视权

发布者:唐梦雪 时间:2021年04月28日 12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段感情彻底破裂时注定无法挽回,但对子女的爱却是无法抹去,也不能被抹去的,在离婚诉讼中,虽然男女双方离婚,但父母对子女的爱却不会因为离婚而减少一分一毫。因此,即使解除婚姻关系也无法阻止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探望,探视权是我们必须要争取的。

案情回顾:

裴X和罗X登记结婚不久后便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因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且两人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裴X和罗X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及子女抚养问题协商未成,裴X遂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罗X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700元生活费;3、判令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由被告偿还一半;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案情进展:

在和当事人的沟通中,得知当事人和罗X分居已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回旋余地。而孩子长期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其不允许裴X探视孩子,当事人希望能自己抚养孩子或者能有随时探视孩子的权利。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安置房未办理产权,本来无法处分,但经过我们给被告做工作,被告同意用原告安置房的权益来抵偿原告应支付的抚养费用。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债权人为原告父母,我方当事人希望父母能够早些拿到欠款,经过劝说,被告同意该欠款2万元由被告于20201231日欠前偿还给原告父母,若未按期履行,二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孩子长期跟随被告生活,为不影响和改变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双方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开始不让原告探视孩子,但探视权属原告的法定权利,经过法院和我们的悉心劝说,我方极力争取到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让裴X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法院调解:

  1. 原被告离婚
  2. 婚生子由被告罗X抚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对孩子享有探视权。
  3. 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房屋中,原告所享有的权利归被告享有,以抵偿原告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4. 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父母的2万元由被告于20201231日欠前偿还给原告父母,若未按期履行,二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手记:

本案中,我们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变通的方法,不仅迅速离婚,让被告承担了债务,且处置了无法处置的安置房权益,减少了很多处理财产过程中的手续,不仅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而且避免了以后因抚养费所产生的的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也能够随时探望孩子,不再像过去一样想见孩子一面都不允许,能够让孩子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下健康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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