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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能主张工程款

发布者:史柳彬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3日 8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史柳彬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这对于法院的管辖以及如何才能取得工程价款和材料款,提供了一个积极的思路与方法。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既包含材料采购又包含工程安装的合同,即使合同材料款远远大于安装工程款,仍被法院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适用专属管辖,而不是适用买卖合同的一般管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裁定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认定正确。

第二,无论是项目的材料抑或是项目的安装,均未验收,施工方以项目安装已完工,材料已到位为由,主张合同价款,依法不予支持。施工单位应做好合同管理,就已到场的材料或设备及时要求发包人验收;已完成的工程及时要求发包人组织验收,以便后续结算并主张款项。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3月16日,被上诉人浙江省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海公司)与上诉人上海某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下称某佳公司)签订了《路灯照明设备采购与安装专业分包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某佳公司承包广西防城港市海岸保护与整治工程-海堤支路照明工程采购与安装,承包范围:路灯等照明灯具的采购、调试与安装、电缆电线铺设,灯座基础制作、安装及相配套的设施施工工程。合同工期约定,开工日期:2017年3月16日,竣工日期:2017年10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25天。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暂定总价311万,其中采购金额239万元,安装金额72万元,并约定了材料采购、安装与验收问题。

2017年9月18日,某佳公司致函某海公司,要求某海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239万元,支付灯具安装款50万元。函中提到因工程投资方亚洲开发银行退出投资,要求某佳公司停工。

2017年6月28日,某佳公司领取20万元,2019年1月17日某佳公司收到路灯采购与安装项目款30万元,上述收款某佳公司予以确认。

某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合同;2.判令支付采购款2390000元;3.判令支付采购款违约金370789.38元(暂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共17个月,以后至某海公司实际支付日止);4.判令支付安装部分工程款剩余39092.25(计算方式:按照目前安装的工程量及合同的安装报价得出应支付的安装工程款为239092.25元-已支付200000元=39092.25元);5.判令被告对货物进行验收、签收;6.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海公司承担。

二、法院判决结果

解除某佳公司某海公司2017年3月16日签订的《路灯照明设备采购与安装专业分包合同》;

驳回某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争议的法律分析

(一)关于合同的解除问题。某海公司通知某佳公司工程停工,现某佳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某海公司同意解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因此,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二)关于款项结算问题。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包含材料的采购、安装与验收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要得到监理工程师、某海公司的检查验收和书面认定,且合同明确约定货物验收单、工程联系单等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某佳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4月15日前已把所有材料送至项目现场并且已经完成整体工程近三分之一的安装工程量,但没有提交其所购的材料已经监理工程师、某海公司的检查验收和书面认定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完工程达到了三分之一,更没有申请对工程验收,因此,某佳公司要求某海公司支付材料款和安装款,没有法律依据。

(三)关于违约金支付问题。由于某佳公司不能证明其已于2017年4月15日前已把所有材料送至现场并且已经完成整体工程近三分之一的安装工程量,因此某佳公司主张违约金无事实依据。

(四)关于某佳公司请求某海公司对货物进行验收、签收的问题。

基于本案的合同双方已经确认解除,且无证据证明某佳公司已把所有材料送至现场,某佳公司要求某海公司对货物进行验收、签收无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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