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史柳彬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2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1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柳彬,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史柳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某华(伙同邵某等人)采用网络游戏账号交易方式进行诈骗,先后8次骗取被害人苏某等人人民币合计58865元左右。期间,被告人杨某明知某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自己的微信、银行卡给某华转移犯罪所得,并帮忙取现。
2017年12月14日凌晨,民警至广东省实施抓捕,被告人杨某为规避调查,在民警进入房间前将自己的手机(内含诈骗微信的使用信息)从房间窗户扔出,后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杨某住处扣押人民币240160元。同案犯邵某已退缴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715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某华的供述,证人杨某1、杨某2、李某的证言,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及照片,从被告人杨某手机里提取的信息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本院刑事判决书确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退赔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辩护人史柳彬以上述为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涉案被害人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周某损失人民币14663元、被害人韩某损失人民币11650元、被害人何某损失人民币15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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