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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施工企业成功获赔千万元违约金

发布者:史柳彬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3日 4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特点:原告某施工企业与被告一某房产公司、被告二某纺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和重审二审四次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参杂着保全申请及保全复议等程序,审理时间长达两年半之久。本案提醒建筑企业为了保障收到工程款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房产公司要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原告与被告于一2011年8月5日就鄞州区某地块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合同金额、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条件等。后双方于2012年10月订立了补充协议1,明确了施工图范围内的预算包干工程量及工程量结算调整规则,并约定双方结算方式。后在施工过程中针对被告拖欠工程款等情况,双方于2014年8月15日订立补充协议2,对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违约金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一进行明确;同时在本协议中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进行连带担保。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被告欠付工程款4500余万未支付。2015年6月23日,原告委托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律师团队,事务所指派史柳彬律师等参与诉讼工作,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并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方相应财产采取保全。被告接到诉状后以工期和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请求,同时提起保全复议。

判决结果: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我方全部工程款本金4500余万元(含诉讼中履行的800万)的请求,同时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利息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进行支持,离原告方起诉的月利2%的诉求相差甚远,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宁波中院,宁波中院以一审法院程序错误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鄞州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次做出一审判决,本次判决鄞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了违约利息按19.5%计算的判决,被告方不服再一次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方上诉,维持原判。

史柳彬律师点评:

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焦点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双方订立的协议明确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诉讼中代理律师与原告经过对全案的判断将违约金调整为月息2%提出诉讼。法院最后结合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建设工程施工中资金成本较高等因素,及双方举证及庭审情况等,酌情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19.5%。

本案经过四次审理,历时长达两年半之久,在代理律师不断的努力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除了工程款和优先受偿权获得支持外,违约金从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调整至19.5%/年,获得了千万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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