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柳彬律师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1385822498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宋某与王某侵权责任纠纷

发布者:史柳彬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2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宋某,女。

委托代理人:厉洁飞,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柳彬,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某,男,汉族。

原告宋某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某某动物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因宁波市鄞州某某动物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动物医院)已注销,本案被告变更为某某动物医院的经营者王某。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柳彬、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起诉称:2016年12月12日,原告向某山庄购买了纯种法国斗牛母犬。购买后,原告悉心照料,不仅付出了大量财力物力,还投入了大量时间和感情。该犬于2018年1月18日在被告处生产并进行剖腹产手术,在术前被告作为专业的宠物医院,未做生化检测,未询问饮食习惯。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手术出现状况后,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导致原告的法国斗牛母犬和已出生的2只幼崽死亡。故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母犬损失25000元、饲养费损失20000元、小犬价值损失40000元、会员卡损失2284元、精神损失10000元,合计97784元。

被告王某答辩称:原告携犬到某某动物医院诊疗是事实。某某动物医院在对动物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关于医院未做生化检测,是因为当时是急诊手术,给动物做生化的时间需要30分钟以上,如果做生化,可能在做的过程中宠物就死亡了,所以医生只来得及做血常规。医生让原告签了《动物麻醉手术风险同意书》,上面术前检查的项目有“生化”这一选项但医生未建议要做,原告也知情。2.原告提出医院未询问饮食习惯,其实当天上午原告已经带母犬来过我们医院,说过母犬吃了一个蛋,所以医生是知道宠物的饮食情况的。3.原告提出我们医院未采取及时和有效措施,但宠物医学上能采取的合法方式只有心肺复苏和脱醒针,微信记录中也说了当时发生了喉头痉挛导致不可插管,所以我们不存在比较明显的失误。4.关于手术时机,医生是根据B超结果胎儿心跳173判断的,因为根据《犬猫超声诊断技术与图谱》,胎儿心率接近180时或更低时,需要进行剖腹产手术。5.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也过高。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母犬的品种与价值,饲养费、精神抚慰金均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12日,原告向“某山庄淘宝店”购买母犬一只,《宠物买卖契约协议书》与售后服务卡载明的售价为25000元。但原告现未向本院举证其实际向店家付款的情况。

宁波市鄞州某某动物医院系被告王某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该动物医院于2018年8月16日注销。该动物医院有《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活动范围包括“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

2018年1月18日,原告饲养的法国斗牛母犬到被告的某某动物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某某动物医院向原告的驾驶员某杰出示了《动物麻醉手术风险同意书》,载明动物种类、动物体重、宠物称呼(“豆丁”)、动物品种(斗牛)、动物性别,“术前检查”勾选了“血液检查”与“B超”,施行手术种类为“剖腹产”,选择施行麻醉的种类为“由于犬种特殊情况具体选择”,手术医师与麻醉医师均为乔某某(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有“医生已充分告知我术前检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麻醉以及手术不可预见性风险及死亡率”、“麻醉、手术存在风险”两部分内容为加粗黑体字提醒。某杰在该同意书上签字,原告认可某杰的签字可代表原告。施行麻醉及剖腹产手术后,母犬死亡,剖腹产出两只幼崽。该两只幼崽究竟系脱离母体时已死亡,还是脱离母体时尚存活但之后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幼崽是否系纯种斗牛犬,目前均已无法查清。母犬已由原告方埋葬处理。

根据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微信记录,李某某(另一兽医师)与乔某某之间有如下对话:乔某某“去你们那解剖了吗?”,李某某回答“没给他解剖,让他带回去了,他说要冻起来”,“怀疑是缺氧窒息”,“他说来检测,我跟他说麻药这种东西检测不出来的”,乔某某“鼻子出了很多液体”,李某某“这种用注射麻醉还是要插跟管子的,不然很容易出事”,乔某某“插不了,尝试了,太狭窄,本来打算呼吸麻醉的,完全插不了才选择的注射”,李某某“那可能本来就喉头痉挛了,更要插了,不然就窒息了”,乔某某“哎,我们还是隔壁邻居呢,尴尬了”。

另外,原告在某某动物医院的充值消费卡中还有2284元余额。被告同意退还该2284元余额给原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宠物买卖契约协议书》、《售后服务项目》、李某某乔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诊疗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动物麻醉手术风险同意书》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明。

至此,本案的争议在于两方面:一、多乐宠物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二、原告的合理损失包括哪些。

对争议一,根据现有证据,能确认原告饲养的斗牛母犬到某某动物医院行剖腹产手术后死亡,以及两胎幼崽死亡。对死亡原因,则并无权威鉴定检测报告,且犬只遗体已被处理,再无鉴定检测之可能。在此种情况下,本院无法确切厘清某某动物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但根据某某动物医院提供给原告的微信记录与《动物麻醉手术风险同意书》,可知其确实未对母犬进行生化检测、未对母犬插管而进行麻醉,根据本院走访,这两项确实违反了一般的宠物诊疗常规,但又由于斗牛犬呼吸道短小,本就比较容易窒息。综合以上情况,本院酌情确认某某动物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同等责任。

对争议二,原告主张母犬损失25000元,提供了买卖协议与售后服务卡。虽然原告未提供付款凭证,但被告也无反驳证据证明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为虚。经本院查询,纯种斗牛母犬的价格在25000元的并不鲜见,甚至更高,故本院对该金额予以确认。对饲养费损失,从2016年12月12日原告购入母犬到2018年1月18日事发,本院酌情确定饲养费损失为10000元。对两只幼崽,由于其品种、品质均不确定,本院参考普通斗牛犬的价格,酌情确定为50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目前尚无可适用于动物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的合理损失为40000元【25000元(母犬损失)+10000元(饲养费损失)+5000元(幼崽损失)】。另外,会员卡余额2284元,被告同意归还,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某某动物医院因过错造成原告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因某某动物医院已注销,故由经营者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案事件造成的损失合计40000元,由王某承担其中的50%,计20000元。另有原告在某某动物医院充值消费的余额2284元,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有据,被告也同意归还,故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宋某损失20000元,退还原告宋某费用2284元,合计2228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245元,减半收取1122.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765.50元,被告王某负担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柳彬律师 已认证
  • 13858224980
  •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8.1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92分 (优于83.3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篇 (优于94.09%的律师)

版权所有:史柳彬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1348 昨日访问量:3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