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柳彬律师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1385822498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某机床制造厂与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史柳彬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1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某旅游度假区某机床制造厂

代表人:罗某某,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史柳彬,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某旅游度假区某机床制造厂(以下简称某机床厂”)为与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机床厂的委托代理人史柳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机械厂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环保型内圆切片机,不含税金额共计362500元。之后,被告支付预付款100000元。原告发货后,被告支付货款50000元。2018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货款21万元的确认书。综上,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支付货款210000元及自2019年7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支付原告保全费1520元。

经查:2015年8月28日,贺某某以需方的名义向原告公司购买环保型内圆切片机25台,共计金额362500元。2015年9月9日、10月10日、10月21日,贺某某分别三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个人银行帐户转帐50000元,合计150000元。2018年6月7日,贺某某在原告制作的对帐单中承诺其会在春节前付10万元,明年付10万元,如果在年前未付10万元,可以搬机器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帐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对帐单上确认,其尚需支付原告货款200000元,第一期支付时间为2019年春节前,第二期支付时间为2019年,现两期的支付时间均已届满,被告仍未付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货款,但因原告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金额应以被告确认的200000元为准。因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原告有权主张自立案之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从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外,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故原告因申请保全而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综上,被告贺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贺某某支付原告宁波某旅游度假区某机床制造厂货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贺某某支付原告宁波某旅游度假区某机床制造厂保全费1520元;

上述两项限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宁波某旅游度假区某机床制造厂负担212元,由被告贺某某负担423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贺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柳彬律师 已认证
  • 13858224980
  •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8.1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92分 (优于83.3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篇 (优于94.09%的律师)

版权所有:史柳彬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1351 昨日访问量:3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