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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史柳彬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柳彬,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蔡某为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后):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1月3日为21000元,暂合计171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9600元。本院于同日民诉前调后,于2022年3月15日转为正式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并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22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柳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被告胡某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蔡某(甲方,出借人)与被告胡某(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从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利息每月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乙方借款及所涉及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等等。

2020年11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150000元。

另,原告因案涉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96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对私账户明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按时归还或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予以归还,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审查,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150000元,以及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认定,暂算至2022年1月3日的利息损失应为20959元。原告主张律师费损失96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超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胡某归还原告蔡某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20959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胡某支付原告蔡某因案涉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212元,由被告胡某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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