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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谢晓阳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4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郭XX,男,1986年5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香港居民身份号码:R582917(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暂住佛山市三水区****御江南XX9区2座108。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XX,广东XX律师。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及辩护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2日23时01分许,被告人郭XX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H*****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佛山市三水区XX由南往北行驶至三水大桥收费XX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XX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2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XX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以上事实,被告人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郭XX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信息查询、查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XX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本院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谢XX所提对被告人郭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所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四日。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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