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两名借款主体因工程项目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出具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款项完成交付后,借款人经出借人多次催讨始终未偿还本金,出借人起诉主张还本付息,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全担保费用。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令两名借款人共同偿还本金及起诉之日起计算的法定利息,未支持没有法律依据的保全担保费诉求。
二、律师点评
出借人与借款人出具借条、收条并实际完成款项交付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多名主体共同出具借款凭证的,需要对全部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保全担保费用并非诉讼必然产生的法定支出,若无事先约定,法院一般不予判令由败诉方承担。
三、法律建议
出借资金务必留存借条、转账凭证,多人共同借款需全部借款人在债权文书上签字确认。
借贷发生时提前书面约定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主体。
借款到期后持续留存催款记录,逾期不还及时提起诉讼并视情况申请财产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