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鹏淋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4日 9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如何办?应得到哪些赔偿?
【基本案情】
林冲入职梁山有限公司处工作,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2000元,试用期间梁山公司以林冲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林冲的劳动合同关系
【承办结果】 仲裁委以梁山公司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林冲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裁决梁山公司支付林冲赔偿金12000元,法院最终维持仲裁结果
【律师评析】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因为对试用期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错误,导致了滥设试用期、滥用企业权利等情况的发生。这是不利于企业人才开发和管理的,也与现行的政策法规背道而驰,会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希望企业和劳动者正确的认识试用期,以便正确的对待和处理有关问题。
【律师建议】
一、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要进行明示,不能没有理由任意解除。
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3.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举证的问题。同时录用条件和招聘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把两者的概念混淆。
二、试用期内,劳动者要具备自我维权的心理素质和法制观念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应当遵守法定的各项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加班费等规定。尤其是社会保险应该按月缴纳,提供一个月劳动服务也要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2.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收取服装、押金等费用。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服装折旧、押金等费用,也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支付工资。
3.试用期限要合法
试用期约定与劳动合同期限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规定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间的关系,主要也是为了对试用期的约定加以限制和规范,对于短期间合同,可以在合同期内互相了解,一般不需要设立试用期,也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频繁换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试用期内特殊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单位除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外,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前30天的约束。
5.劳动者试用期内如果被单位非法解除合同,要及时保留证据,并到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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