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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XX诉被告陈XX、A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冠娅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4日 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平安XX诉被告A、B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105民初943号
原告平安XX,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A,行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和(长沙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和(长沙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A,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平安XX诉被告陈XX、A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A、B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A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平安XX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XX诉称,2014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陈XX、A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陈XX、黎某某发放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9.2683%,并按年浮动;用于购买玛莎GT牌小型普通客车及相关费用;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贷款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原告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按约定对其计收逾期利息,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催款所需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后原告按约放款,但被告自2015年6月6日起就没有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经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陈XX、A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710.68元;2、被告陈XX、A某偿还原告利息13056.83元、逾期利息7518.96元(截至2016年4月8日止),并支付自2016年4月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92767.51元为基数按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被告陈XX、A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XX与A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陈XX、A签订了一份《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陈XX、黎某某发放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为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95.122%,并按年浮动;用于购买玛莎GT牌小型普通客车及相关费用;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计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原告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按约定对其计收逾期利息;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催款所需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向两被告发放了贷款30万元,被告陈XX、A在借款后自2015年6月6日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另查明,以上事实,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对账单、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陈XX、A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被告陈XX、A,被告陈XX、A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陈XX、A偿还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陈XX、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XX借款本息200286.47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8日止),并按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算自2016年4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4元、财产保全费1521.4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385.43元,由被告陈XX、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邵         力
人民陪审员 A人民陪审员李和莲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朱         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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