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尹利兵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19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胜诉案例:县政府强拆单位公房行为被判决违法
笔者:尹利兵律师
一、【案情简介】
冯先生系原贵州省凤冈县食物油脂厂下岗工人,享有单位分配的住房一套,2006年8月,因项目建设其原居住的单位分配住房被拆除,凤冈县政府将原告安置在凤岗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弃置科教办公楼,冯先生家人对部分办公室进行装修后一直居住。2016年凤冈县科教办公楼被列入棚改范围。2017年2月27日,凤冈县政府在未与冯先生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公安、城管等多部门将其居住的房屋强制拆除。冯先生不服上述违法强拆行为,通过别人介绍找到尹利兵律师介入来积极维权。
二、【裁判结果】
本案中,凤冈县政府认为其强制拆除的房屋系政府办公大楼,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产权,冯先生对涉案房屋并不具有所有权。故不存在违法强拆的问题,也不认可冯先生具有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尹律师认为,冯先生对涉案房屋具有公房性质的居住权和使用权,是一种独立性很强的用益物权,接近于房屋所有权。因此,依法指导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凤冈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经法院审理后,法院支持了尹利兵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凤冈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7日强制拆除科教办公楼的冯先生家居住的房屋的行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三、【律师评析】
在我国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一直存在着单位分给职工宿舍,职工租住单位公房的待遇。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本案中,冯先生对其居住的公房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强拆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认定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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