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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竟二罚,城管违法决定被撤销

发布者:尹利兵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4日 22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事不二罚” 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而江苏省某市城管局竟然想出了“高招”,绕开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分别在20155月和20195月两次对居民胡某的房屋作出了处罚决定。到底是咋回事?下面慢慢道来:

居民胡某在2010年通过司法拍卖买了一栋三层小楼,2014年底因该房屋年久失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属于必须翻建的类型。胡某于是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翻建前也向规划部门打了申请。但房屋规划部门一直拖着,既不说批也不说不批。结果20155月房屋翻建完工后,市城管局就带着处罚决定来了,说胡某没有规划批准,应当处以罚款三万元,胡某也自觉地缴纳了该罚款。后面随着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胡某的房屋也被纳入征收的范围内。因双方对征收补偿未谈拢,市城管局便主动请缨,想出了“以拆违代拆迁”的招数。于是市城管局在20195月7日,同时向胡某下达了两份决定书,第一份是撤销2015年处罚决定的决定书,第二份是罚款三万元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书,意思是我之前对你的处罚错了,现在我撤销了,就可以重新作出罚款并责令拆除的处罚。

胡某自然不服,都已经履行完毕四年的行政处罚决定怎么说撤销就撤销?于是她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尹利兵律师咨询,尹律师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之后,告诉她行政机关擅自撤销四年前的决定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将其依法撤销。于是在尹律师的协助下,胡某分别就两个行政决定向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尹律师表示,首先该撤销决定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根本不符合《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列举的情形之一;其次该撤销决定书关系到胡某的切身利益,市城管局却没有履行任何调查程序,也没有听取胡某的陈述和申辩,该决定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再次即使原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错误,对于已经责令改正完成的内容和履行完毕的处罚也不能当然予以撤销。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四年前的处罚决定。胡某一家已经在该房屋居住了四年,且该房屋是胡某一家唯一住房,市城管局以拆违代拆迁,其作出的该撤销决定根本就不是为了城市规划管理的目的,不具有合法性。

20199月,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市城管局作出的该撤销决定书。

京坤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201号行政判决书中载明,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1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符合现实的原则,本着保持谦抑、格外谨慎、有利于当事人的态度,依法作出客观、公正处理,切忌出尔反尔,来回”翻烧饼”。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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