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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收回获满意补偿

发布者:尹利兵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02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东北一直是我国的大粮仓,而黑龙江作为东北产粮大省,其中五常市又是中国产粮十强县之一、中国水稻第一县、黑龙江产粮第一县,2009年全市粮食总产量达 23.25亿公斤,占黑龙江省粮食总量的二十分之一。孔先生就是五常当地有名的种粮大户,一家人承包经营了近百亩的耕地,因其种植规模比较大,每年的收益也十分可观。近几年,由于城市规模的扩张,孔先生的部分耕地也面临被收回,由于其承包的耕地属于国有农场,政府在孔先生协商补偿事宜时,却认定大部分补偿给应当给农场,而农场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导致孔先生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安置。与政府协商多次无果后,孔先生感觉自己应得利益受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于是通过网络找到了北京天衡拆迁律师团队的尹利兵律师来委托代理。

【维权纪要】

尹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多年的经验意识到,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涉案土地的权属性质问题。根据孔先生提供的现有资料,其中一份他与某国有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显示,发包方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承包人为孔先生,双方承包期限为20年。尹律师知道,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国有农场经营方式上有几种:一种是由农场自己经营,员工为职工,统一由农场发工资;一种是村民个人承包,农场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还一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由村民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本案中,孔先生属于最后第二种情况。

查清上述情况后,那么国家对此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如何进行补偿呢?孔先生到底该不该得到大部分的土地安置补偿呢?

熟读法律条文的尹律师很快知道答案所在,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 〕202 号)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同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给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但应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予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问题有了答案,也就有了对策。尹律师有的放矢地为孔先生启动了相应的法律程序,针对当地政府不依法补偿的问题,及时向黑龙江省国土厅和农垦总局反映地方上存在损害农工利益的问题,同时向上级政府和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多管齐下,一时之间,五常市政府备感压力。事隔半年之后,孔先生在律师鼓舞下的不懈坚持终于近来赢来胜利的果实,双方在法院的协调下就收回土地的补偿问题达成了满意的安置补偿协议,孔先生一家拿到了应得了补偿,比原来的补偿数额竟然多出三倍。

【律师说法】

目前而言,虽然我国绝大多数耕地为集体土地,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农垦区等特殊情况,也有为数不少的国有农场存在,而该部分的土地性质显然与一般的农村土地性质不同。而且目前国家仍没有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来专门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广大承包人的权益受到侵犯。依照国土部及农业部的规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国有农场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所以可以明确的是,农民承包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可以也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就如何补偿的问题而言,一些问题是需要理清的:比如确认双方是否签订了承包合同以及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是否全面、具体,表述是否正确、清晰。以及承包土地是否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面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收回土地之时,希望广大村民和承包户能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地了解收回国有农场的土地补偿事宜。一旦出现土地补偿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运用法律手段帮助自己争取合法权益,避免问题扩大和升级。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东北一直是我国的大粮仓,而黑龙江作为东北产粮大省,其中五常市又是中国产粮十强县之一、中国水稻第一县、黑龙江产粮第一县,2009年全市粮食总产量达 23.25亿公斤,占黑龙江省粮食总量的二十分之一。孔先生就是五常当地有名的种粮大户,一家人承包经营了近百亩的耕地,因其种植规模比较大,每年的收益也十分可观。近几年,由于城市规模的扩张,孔先生的部分耕地也面临被收回,由于其承包的耕地属于国有农场,政府在孔先生协商补偿事宜时,却认定大部分补偿给应当给农场,而农场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导致孔先生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安置。与政府协商多次无果后,孔先生感觉自己应得利益受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于是通过网络找到了北京天衡拆迁律师团队的尹利兵律师来委托代理。

【维权纪要】

尹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多年的经验意识到,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涉案土地的权属性质问题。根据孔先生提供的现有资料,其中一份他与某国有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显示,发包方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承包人为孔先生,双方承包期限为20年。尹律师知道,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国有农场经营方式上有几种:一种是由农场自己经营,员工为职工,统一由农场发工资;一种是村民个人承包,农场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还一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由村民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本案中,孔先生属于最后第二种情况。

查清上述情况后,那么国家对此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如何进行补偿呢?孔先生到底该不该得到大部分的土地安置补偿呢?

熟读法律条文的尹律师很快知道答案所在,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 〕202 号)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同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给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但应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予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问题有了答案,也就有了对策。尹律师有的放矢地为孔先生启动了相应的法律程序,针对当地政府不依法补偿的问题,及时向黑龙江省国土厅和农垦总局反映地方上存在损害农工利益的问题,同时向上级政府和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多管齐下,一时之间,五常市政府备感压力。事隔半年之后,孔先生在律师鼓舞下的不懈坚持终于近来赢来胜利的果实,双方在法院的协调下就收回土地的补偿问题达成了满意的安置补偿协议,孔先生一家拿到了应得了补偿,比原来的补偿数额竟然多出三倍。

【律师说法】

目前而言,虽然我国绝大多数耕地为集体土地,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农垦区等特殊情况,也有为数不少的国有农场存在,而该部分的土地性质显然与一般的农村土地性质不同。而且目前国家仍没有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来专门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广大承包人的权益受到侵犯。依照国土部及农业部的规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国有农场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所以可以明确的是,农民承包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可以也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就如何补偿的问题而言,一些问题是需要理清的:比如确认双方是否签订了承包合同以及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是否全面、具体,表述是否正确、清晰。以及承包土地是否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面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收回土地之时,希望广大村民和承包户能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地了解收回国有农场的土地补偿事宜。一旦出现土地补偿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运用法律手段帮助自己争取合法权益,避免问题扩大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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