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尹利兵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3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金先生在海南省三亚市凤凰镇租赁了土地进行宾馆经营,在宾馆的建设过程中,突然收到三亚市政府作出的征地通知,要求金先生停止建设,把土地腾退交还给国家。而就金先生租赁土地的费用和已经建设的付出成本,政府却不愿意给予其相应的补偿,几经协商未果。在最近的一次谈判崩裂后,政府动员有关单位强行把金先生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全部推平,致使其财产损失巨大。面对突出其来的情势巨变,金先生顿时不知所措,经人介绍推荐,最终委托北京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来依法维权。
【维权纪要】
尹利兵律师介入该案后,通过金先生介绍的情况和现有的材料来看,依靠多年的维权经验很快就发现了政府在此次征地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三亚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其征地安置补偿没有制定书面的安置补偿方案?征地批文至今没有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公告?……
有了以上的分析判断,尹律师指导金先生提起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就征地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一方面收集有利证据为下一步维权作打算,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地确认律师的正确判断。
果然,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2月向金先生作出了[2014年]第1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申请获取的征地批文属于公开范围,并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以金先生指定的方式书面公开了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即三府办(2010)281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凤凰机场26号跑道导航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到了这个所谓的“征地批文”,尹利兵律师感觉十分诧异,当机立断地及时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就三亚市人民政府以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的形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要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案件受理后,尹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详实有力地向法庭阐明了三亚市政府以“三府办(2010)281号”通知的形式批准并实施了此次征地活动,其越权审批的事实不容置疑,其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判决予以确认。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凤凰机场26号跑道导航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形式实施的征地行为违法。拿到胜诉判决后,金先生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虽然案件没有就此结束,但坚持维权终于迎来阶段性胜利。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此可知,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只有国务院、省两级政府有权批准,三亚市人民政府并无法定的征收批准权限。就本案来看,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折射出海南三亚征地拆迁乱象丛生,作为普通老百姓可能无从入手,而作为专业为被征收人服务的维权律师,熟悉掌握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等相关法学知识,并灵活运用在法律程序之中,找准了政府的关键违法点,给予有效的打击,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金先生在海南省三亚市凤凰镇租赁了土地进行宾馆经营,在宾馆的建设过程中,突然收到三亚市政府作出的征地通知,要求金先生停止建设,把土地腾退交还给国家。而就金先生租赁土地的费用和已经建设的付出成本,政府却不愿意给予其相应的补偿,几经协商未果。在最近的一次谈判崩裂后,政府动员有关单位强行把金先生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全部推平,致使其财产损失巨大。面对突出其来的情势巨变,金先生顿时不知所措,经人介绍推荐,最终委托北京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来依法维权。
【维权纪要】
尹利兵律师介入该案后,通过金先生介绍的情况和现有的材料来看,依靠多年的维权经验很快就发现了政府在此次征地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三亚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其征地安置补偿没有制定书面的安置补偿方案?征地批文至今没有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公告?……
有了以上的分析判断,尹律师指导金先生提起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就征地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一方面收集有利证据为下一步维权作打算,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地确认律师的正确判断。
果然,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2月向金先生作出了[2014年]第1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申请获取的征地批文属于公开范围,并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以金先生指定的方式书面公开了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即三府办(2010)281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凤凰机场26号跑道导航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到了这个所谓的“征地批文”,尹利兵律师感觉十分诧异,当机立断地及时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就三亚市人民政府以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的形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要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案件受理后,尹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详实有力地向法庭阐明了三亚市政府以“三府办(2010)281号”通知的形式批准并实施了此次征地活动,其越权审批的事实不容置疑,其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判决予以确认。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凤凰机场26号跑道导航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形式实施的征地行为违法。拿到胜诉判决后,金先生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虽然案件没有就此结束,但坚持维权终于迎来阶段性胜利。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此可知,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只有国务院、省两级政府有权批准,三亚市人民政府并无法定的征收批准权限。就本案来看,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折射出海南三亚征地拆迁乱象丛生,作为普通老百姓可能无从入手,而作为专业为被征收人服务的维权律师,熟悉掌握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等相关法学知识,并灵活运用在法律程序之中,找准了政府的关键违法点,给予有效的打击,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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