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尹利兵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57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在21世纪向农民征地,却按上世纪人民公社时代普遍实行的工分制计算补偿标准,这件显得有些稀奇的事,发生在云南玉溪市江川县路居镇。张先生是路居镇张营村的村民,他和同村的村民正是经历奇怪征地补偿标准的当事人。在与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就征地补偿标准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等人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不直接依照玉溪市每亩补偿的政策来执行,按每户村民被征用的实际土地面积分配补偿款,却沿用26年前人民公社时代的工分制来分配?”
协商途径受阻之后,经过慎重考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讨个说法。经过一番甄选比较,张先生委托北京知名的尹利兵律师来维权。
【维权纪要】
纵然是尹律师身经百战,但对于当地如此奇葩的规定也只能是付之一叹。要破解这个征地难题,必须要详细了解当地政府出台这个奇怪规定的历史背景,尹律师决定去当地实地考察了解详情。
原来,云南省解散人民公社和实施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时间较全国要晚,直至1987年才开始分田到户。所谓工分,则是当年人民公社用作计算社员工作量和劳动报酬的单位。据前述路居镇负责张营村征地工作的干部介绍,按1987年分田到户时的土地承包政策,在1987年8月20日以前出生的村民都享有工分,比如10岁以下的工分是6分,10岁以上的工分为10分。按照前述路居镇征地干部的解释,工分制方案在一个村民小组的操作模式为:第一部分是人头费,即套用玉政发[2009]176号文的规定,该村民小组土地的补偿费用的30%除以按照当地政策能享有土地分配的人头数后所得费用;第二部分为土地费,即剩余的土地补偿费用的70%除以该村民小组的总工分数,每户再按所持有工分数相乘所得费用。当地镇政府熟悉该村征地情况的干部举例说,假设被征地的一个村民小组有100亩水田、700位具备领取土地补偿款资质的村民,其中350人拥有1987年土地承包时分到的共5000个工分,那么具体操作方法是,按玉政发[2009]176号文,该村民小组共获120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该款项分为两部分折算:其一人头费,为700位村民共享,不管有地无地,只要符合政策,均有人头费,这样每位村民领取的人头费占土地补偿总款项的30%,共计360万元,按人数均分约为每人5143元;其二为土地款,仅为有工分有土地的村民所有,这部分占土地补偿总款项的70%,共计840万元,除以村民小组工分总数,约合每个工分1680元,各户按持有工分数享有此部分所得。以张营村一户村民为例,比如一户六口之家,他只知他家6口人共52个工分,1987年分田时并未用皮尺丈量过土地面积,他估算他家约有7亩地,包含2亩水田、4亩旱地及不到1亩的山田,而今他们拿到的土地补偿款项为30万元左右。
如今,在当地的抚仙湖畔,县政府引进了一个号称“云南省迄今为止投资最大的高端旅游项目”——龙湖锦绣仙湖项目。仙湖锦绣项目工作人员用“五分之一个昆明城”来形容该项目占地之辽阔,要完成如此巨幅土地的征收,征地补偿自然是焦点。而在路居镇政府官网的《“云南江川仙湖锦绣”项目征(租)地费分配指导意见》中,写进了按照工分来计算土地补偿费用的方案。该方案提及:“涉及本组被征(租)土地的承包群众,根据实际情况按1987年土地承包台账(工分)进行分配。”这一“工分制”分配方案引起了张营村部分村民的不满。
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作了分类规定,包括规定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等。作为对省里征地标准的细化,玉溪市政府也出台了具体的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时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水田每亩12万元、旱地(含果园)每亩6万元。可是,当利益分配的链条延伸到路居镇一级时,围绕土地补偿款具体如何分配到村民手中,分歧和争议开始发生,这显然是问题根本所在。
摸清问题之后,尹律师立即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及玉溪市政府就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要求协调,启动法律程序之后,由于上级政府介入协调,当地政府终于不敢再怠慢张先生,双方在上级机关的领导见证下,就征地补偿标准签订协议,张先生终于拿到了满意的补偿,不用再为之前奇怪的补偿标准而苦恼。
【律师说法】
2014年6月以后,云南省全面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全省各地均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补偿。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其他地区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行产值倍数法,并通过人均耕地、土地质量两个系数进行修正,全省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为1628元/亩;最高补偿倍数是30倍,最低补偿倍数是16倍。
云南省对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一律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实施拆迁。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确定的标准和补偿倍数,足额兑付征地补偿费用。
此外,云南省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就业帮扶援助,优先组织失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一次性800元的职业技能补贴和13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在21世纪向农民征地,却按上世纪人民公社时代普遍实行的工分制计算补偿标准,这件显得有些稀奇的事,发生在云南玉溪市江川县路居镇。张先生是路居镇张营村的村民,他和同村的村民正是经历奇怪征地补偿标准的当事人。在与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就征地补偿标准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等人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不直接依照玉溪市每亩补偿的政策来执行,按每户村民被征用的实际土地面积分配补偿款,却沿用26年前人民公社时代的工分制来分配?”
协商途径受阻之后,经过慎重考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讨个说法。经过一番甄选比较,张先生委托北京知名的尹利兵律师来维权。
【维权纪要】
纵然是尹律师身经百战,但对于当地如此奇葩的规定也只能是付之一叹。要破解这个征地难题,必须要详细了解当地政府出台这个奇怪规定的历史背景,尹律师决定去当地实地考察了解详情。
原来,云南省解散人民公社和实施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时间较全国要晚,直至1987年才开始分田到户。所谓工分,则是当年人民公社用作计算社员工作量和劳动报酬的单位。据前述路居镇负责张营村征地工作的干部介绍,按1987年分田到户时的土地承包政策,在1987年8月20日以前出生的村民都享有工分,比如10岁以下的工分是6分,10岁以上的工分为10分。按照前述路居镇征地干部的解释,工分制方案在一个村民小组的操作模式为:第一部分是人头费,即套用玉政发[2009]176号文的规定,该村民小组土地的补偿费用的30%除以按照当地政策能享有土地分配的人头数后所得费用;第二部分为土地费,即剩余的土地补偿费用的70%除以该村民小组的总工分数,每户再按所持有工分数相乘所得费用。当地镇政府熟悉该村征地情况的干部举例说,假设被征地的一个村民小组有100亩水田、700位具备领取土地补偿款资质的村民,其中350人拥有1987年土地承包时分到的共5000个工分,那么具体操作方法是,按玉政发[2009]176号文,该村民小组共获120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该款项分为两部分折算:其一人头费,为700位村民共享,不管有地无地,只要符合政策,均有人头费,这样每位村民领取的人头费占土地补偿总款项的30%,共计360万元,按人数均分约为每人5143元;其二为土地款,仅为有工分有土地的村民所有,这部分占土地补偿总款项的70%,共计840万元,除以村民小组工分总数,约合每个工分1680元,各户按持有工分数享有此部分所得。以张营村一户村民为例,比如一户六口之家,他只知他家6口人共52个工分,1987年分田时并未用皮尺丈量过土地面积,他估算他家约有7亩地,包含2亩水田、4亩旱地及不到1亩的山田,而今他们拿到的土地补偿款项为30万元左右。
如今,在当地的抚仙湖畔,县政府引进了一个号称“云南省迄今为止投资最大的高端旅游项目”——龙湖锦绣仙湖项目。仙湖锦绣项目工作人员用“五分之一个昆明城”来形容该项目占地之辽阔,要完成如此巨幅土地的征收,征地补偿自然是焦点。而在路居镇政府官网的《“云南江川仙湖锦绣”项目征(租)地费分配指导意见》中,写进了按照工分来计算土地补偿费用的方案。该方案提及:“涉及本组被征(租)土地的承包群众,根据实际情况按1987年土地承包台账(工分)进行分配。”这一“工分制”分配方案引起了张营村部分村民的不满。
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作了分类规定,包括规定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等。作为对省里征地标准的细化,玉溪市政府也出台了具体的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时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水田每亩12万元、旱地(含果园)每亩6万元。可是,当利益分配的链条延伸到路居镇一级时,围绕土地补偿款具体如何分配到村民手中,分歧和争议开始发生,这显然是问题根本所在。
摸清问题之后,尹律师立即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及玉溪市政府就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要求协调,启动法律程序之后,由于上级政府介入协调,当地政府终于不敢再怠慢张先生,双方在上级机关的领导见证下,就征地补偿标准签订协议,张先生终于拿到了满意的补偿,不用再为之前奇怪的补偿标准而苦恼。
【律师说法】
2014年6月以后,云南省全面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全省各地均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补偿。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其他地区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行产值倍数法,并通过人均耕地、土地质量两个系数进行修正,全省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为1628元/亩;最高补偿倍数是30倍,最低补偿倍数是16倍。
云南省对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一律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实施拆迁。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确定的标准和补偿倍数,足额兑付征地补偿费用。
此外,云南省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就业帮扶援助,优先组织失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一次性800元的职业技能补贴和13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13年 (优于89.16%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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