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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改一拆”之养殖场拆迁维权

发布者:尹利兵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3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畜牧养殖业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杭州市桐庐县作为长江三角地区的养殖大县,其生猪养殖远近闻名,张先生就是桐庐县当地有名的养殖大户,因其养殖规划比较大,当地政府对于其养殖企业一直是鼓励支持,每年都有相应的补贴。2013年,浙江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提出“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的地方性政策,本意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浙江这条主线,按照“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惠民生”,实现经济转型升级、民生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战略,不料由于当地政府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把张先生的养殖场所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最终政府将其定性为违法建筑,决定实施强拆。强拆迫在眉睫,张先生顿时慌了神,急忙通过网络找到了尹利兵律师进行委托来依法维权。

【维权纪要】

政府强拆来势汹汹,但其依据何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尹利兵律师认为当地政府强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张先生的养殖场所属于农业设施用地的范围,无需建房审批;而且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是进行行政强制拆除,政府机关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显然这只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拆违指标才进行的违法行政行为。找准了当地政府的违法点,尹利兵律师马上起草相应的法律文书提起了复议和诉讼程序。

启动法律程序后,面对律师的有效介入,当地政府暂时中止了强拆程序。尹利兵律师为了解决当事人的实质问题,在诉讼中详细阐述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当地政府对张先生养殖场所的定性显然错误,不过出于现实考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张先生的生猪养殖场对周边环境确实已经造成了一定影响,为了响应政府建设“美丽乡村”的号召,我们主动愿意配合政府实施拆迁,但前提必须是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安置补偿。在法院的组织协调下,当地政府也顺坡下驴,就张先生提出的安置补偿要求进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满意的安置补偿协议。

【律师说法】

“三改一拆”范围:

(一)旧住宅区改造范围: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和零星住宅。

(二)旧厂区改造范围:全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按照规划拟进行厂区改造的旧厂区,包括异地搬迁、厂区整体改造和环境整治等方式。

(三)城中村改造范围:农村住房“二合一”改造(以宅基地换城镇公寓式住房与承包地转换城镇社保)和“示范村”建设纳入城中村改造。

(四)拆除违法建筑范围:对全市1999年以来违反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未批先建、超标违建、乱搭乱建的违法建筑,历年立案查处的违法建筑,涉及旧住宅区、旧厂房和城中村改造的违法建筑进行重点清理整治。

“三改一拆”工作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以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促进违法建筑拆除,以拆除违法建筑推动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通过三年努力,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全面推进,违法建筑拆除大见成效,违法建筑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二)具体目标

1.旧住宅区改造目标:2013年改造2万平方米;2014年、2015年旧住宅区改造目标另行制定。

2.旧厂区改造目标:2013年改造用地面积9.4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53万平方米;2014年、2015年旧厂区改造目标另行制定。

3.城中村改造目标:2013—2015年城中村改造8万平方米,2014年、2015年城中村改造目标另行制定。

4.拆除违法建筑目标:2013—2015年拆除城乡违法建筑48万平方米,力争拆除城乡违法建筑60万平方米。2013年确保拆除城乡违法建筑24万平方米;拆除1999年以来建造、经立案查处的违法建筑,全面禁止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

所谓“五水共治”即“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畜牧养殖业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杭州市桐庐县作为长江三角地区的养殖大县,其生猪养殖远近闻名,张先生就是桐庐县当地有名的养殖大户,因其养殖规划比较大,当地政府对于其养殖企业一直是鼓励支持,每年都有相应的补贴。2013年,浙江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提出“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的地方性政策,本意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浙江这条主线,按照“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惠民生”,实现经济转型升级、民生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战略,不料由于当地政府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把张先生的养殖场所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最终政府将其定性为违法建筑,决定实施强拆。强拆迫在眉睫,张先生顿时慌了神,急忙通过网络找到了尹利兵律师进行委托来依法维权。

【维权纪要】

政府强拆来势汹汹,但其依据何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尹利兵律师认为当地政府强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张先生的养殖场所属于农业设施用地的范围,无需建房审批;而且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是进行行政强制拆除,政府机关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显然这只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拆违指标才进行的违法行政行为。找准了当地政府的违法点,尹利兵律师马上起草相应的法律文书提起了复议和诉讼程序。

启动法律程序后,面对律师的有效介入,当地政府暂时中止了强拆程序。尹利兵律师为了解决当事人的实质问题,在诉讼中详细阐述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当地政府对张先生养殖场所的定性显然错误,不过出于现实考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张先生的生猪养殖场对周边环境确实已经造成了一定影响,为了响应政府建设“美丽乡村”的号召,我们主动愿意配合政府实施拆迁,但前提必须是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安置补偿。在法院的组织协调下,当地政府也顺坡下驴,就张先生提出的安置补偿要求进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满意的安置补偿协议。

【律师说法】

“三改一拆”范围:

(一)旧住宅区改造范围: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和零星住宅。

(二)旧厂区改造范围:全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按照规划拟进行厂区改造的旧厂区,包括异地搬迁、厂区整体改造和环境整治等方式。

(三)城中村改造范围:农村住房“二合一”改造(以宅基地换城镇公寓式住房与承包地转换城镇社保)和“示范村”建设纳入城中村改造。

(四)拆除违法建筑范围:对全市1999年以来违反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未批先建、超标违建、乱搭乱建的违法建筑,历年立案查处的违法建筑,涉及旧住宅区、旧厂房和城中村改造的违法建筑进行重点清理整治。

“三改一拆”工作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以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促进违法建筑拆除,以拆除违法建筑推动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通过三年努力,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全面推进,违法建筑拆除大见成效,违法建筑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二)具体目标

1.旧住宅区改造目标:2013年改造2万平方米;2014年、2015年旧住宅区改造目标另行制定。

2.旧厂区改造目标:2013年改造用地面积9.4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53万平方米;2014年、2015年旧厂区改造目标另行制定。

3.城中村改造目标:2013—2015年城中村改造8万平方米,2014年、2015年城中村改造目标另行制定。

4.拆除违法建筑目标:2013—2015年拆除城乡违法建筑48万平方米,力争拆除城乡违法建筑60万平方米。2013年确保拆除城乡违法建筑24万平方米;拆除1999年以来建造、经立案查处的违法建筑,全面禁止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

所谓“五水共治”即“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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