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尹利兵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8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事实概要】
蜀南竹海因其幽静雅致的优美环境在多部影视作品中多次呈现而蜚声海内外,朱先生正是地处蜀南腹地长宁县长宁镇曙光村的村民,在本村三组拥有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和国有土地上的养殖场。2011年底,长宁县政府由于招商引资要发展石油化工产业扩能生产,委托人房屋被当地政府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经多次协商,委托人始终未能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当地政府对委托人房屋实施了暴力逼迁,于是委托人通过网络找到尹利兵律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安置补偿。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任性政府动用警力非法拘留当事人决定被撤销并进行国家赔偿
2012年6月,当地政府为了达到逼迁当事人的目的,先是用非法手段对当事人的住房进行断水断电,但当事人并未就此屈服。眼见一招不成,政府再次出招,于2012年7月2日有关单位组织一帮不明身份人士进行强制施工,竟然不惜动用警力参与,从而引起当事人家人的阻拦。在争执过程中,当事人妻子遭到这帮人围攻毒打,身体多处受伤,门牙打掉4颗,后被呼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在危急情况下,当事人女儿护母心切,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与不法份子进行理论,却被出警公安倒打一耙被处以治安拘留七天的行政处罚。
尹利兵律师了解到事发当时的整个经过后,不禁拍案而起,自以为“山高皇帝远”的当地政府真是太无法无天,必须及时通过法律程序来予以扼制。针对当地公安局作出的拘留行政处罚决定,立刻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用事实和法理来指出当地公安为虎作伥,助纣为虐的卑鄙行径。维权宜早不宜等,在律师指导下朱先生立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有理有据地指出长宁县公安局的非法拘留,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复议机关公正地认定了长宁县公安局的拘留处罚违法。事后,律师又乘胜追击提起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最终朱先生的女儿取得了应得的道歉和赔偿。
办案第二辑:长宁县人民政府第一次收回土地决定被确认违法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长宁县有关单位不达目的不罢休,假借朱先生养殖场用地是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为由,决定收回该宗国有土地,并以长宁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了《关于收回长宁镇曙光村三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长府通[2012]4号),要求朱先生及时交地。
兵来将挡,水来土淹,尹利兵律师在收到当事人传过来的上述通知后,立即就该所谓“通知”的合法性问题向宜宾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从实体和程序上驳斥该政府文件的违法问题。复议提起后,在法律压力下长宁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6日主动发文撤销了自己作出的“长府通[2012]4号”文,在我们一再坚持下,上级政府也通过《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了长宁县人民政府作出上述通知的行为是违法的,悬在朱先生心上的石头终于暂时化解。
办案第三辑:长宁县人民政府通过县国土局第二次发文收回土地决定再次被撤销,任性政府终于不再任性。
时间转眼又过了一年,在两次的法律较量过程中,长宁县有关机关均以完败收场。有了胜诉决定的鼓舞,朱先生以为自己胜利在望,尹利兵律师提醒当事人仍然需要保持警惕,当地政府显然不会就此罢休。果不其然,2013年6月28日,长宁县国土资源局在威逼利诱当事人不成的情况下,再次以强硬姿态冲锋在前,经长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自己名义作出了《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长国土资发[2013]24号),仍然期望通过行政手段决定收回朱先生具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116平方米土地。
收到这份书面决定后,朱先生及家人情绪非常低落。但是本案代理律师尹利兵律师没有气馁,再次启动法律程序奋起抗争。在复议机关错误维持的情况下,毅然决然地选择了行政诉讼程序。这一次,当地政府与当地法院相互串通,就案件立案问题久拖不决,意在拖累当事人并消磨其意志力。尹利兵律师多次鼓励其坚持依法立案,不要轻言放弃,经过向上一级法院立案反映,案件终于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珙县法院受理,案件初战告捷。
案件受理后,尹利兵律师不辞劳苦,就举证问题及开庭庭审准备了大量的素材和作了充分的准备,经过了漫长的几次开庭审理和谈话,从职权依据到法律适用,从事实证据到行政程序,于法于理于情多方面阐述长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所谓“决定”完全是违法的决定。苦心人,天不负,在2015年1月份,胜诉消息传来,珙县人民法院顶住压力,终于向朱先生送达了撤销《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长国土资发[2013]24号)的一审胜诉判决。迟来的正义终究到来,现在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朱先生的房屋安置补偿问题也有了最终的解决方案,漫漫维权路终于完美收官。
【律师说法】
作为始终陪伴当事人朱先生坚持维权之路的亲历者,尹利兵律师指出,本案与其他征地拆迁案例相比一个不同点就在于案件走向的曲折性,在当代中国的法治环境下,确实存在很多不公平,比如政府强势逼迁、同一项目补偿标准有高有低、当地法院与当地政府沆瀣一气,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理念的落实需要每一个人的参与,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也需要自己的努力争取。虽然这是考验当事人的恒心和决心,更是考验代理律师的耐力和毅力,但是事实证明,只要我们能坚定维权信心,这条路是一定能走通的。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事实概要】
蜀南竹海因其幽静雅致的优美环境在多部影视作品中多次呈现而蜚声海内外,朱先生正是地处蜀南腹地长宁县长宁镇曙光村的村民,在本村三组拥有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和国有土地上的养殖场。2011年底,长宁县政府由于招商引资要发展石油化工产业扩能生产,委托人房屋被当地政府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经多次协商,委托人始终未能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当地政府对委托人房屋实施了暴力逼迁,于是委托人通过网络找到尹利兵律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安置补偿。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任性政府动用警力非法拘留当事人决定被撤销并进行国家赔偿
2012年6月,当地政府为了达到逼迁当事人的目的,先是用非法手段对当事人的住房进行断水断电,但当事人并未就此屈服。眼见一招不成,政府再次出招,于2012年7月2日有关单位组织一帮不明身份人士进行强制施工,竟然不惜动用警力参与,从而引起当事人家人的阻拦。在争执过程中,当事人妻子遭到这帮人围攻毒打,身体多处受伤,门牙打掉4颗,后被呼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在危急情况下,当事人女儿护母心切,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与不法份子进行理论,却被出警公安倒打一耙被处以治安拘留七天的行政处罚。
尹利兵律师了解到事发当时的整个经过后,不禁拍案而起,自以为“山高皇帝远”的当地政府真是太无法无天,必须及时通过法律程序来予以扼制。针对当地公安局作出的拘留行政处罚决定,立刻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用事实和法理来指出当地公安为虎作伥,助纣为虐的卑鄙行径。维权宜早不宜等,在律师指导下朱先生立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有理有据地指出长宁县公安局的非法拘留,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复议机关公正地认定了长宁县公安局的拘留处罚违法。事后,律师又乘胜追击提起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最终朱先生的女儿取得了应得的道歉和赔偿。
办案第二辑:长宁县人民政府第一次收回土地决定被确认违法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长宁县有关单位不达目的不罢休,假借朱先生养殖场用地是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为由,决定收回该宗国有土地,并以长宁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了《关于收回长宁镇曙光村三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长府通[2012]4号),要求朱先生及时交地。
兵来将挡,水来土淹,尹利兵律师在收到当事人传过来的上述通知后,立即就该所谓“通知”的合法性问题向宜宾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从实体和程序上驳斥该政府文件的违法问题。复议提起后,在法律压力下长宁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6日主动发文撤销了自己作出的“长府通[2012]4号”文,在我们一再坚持下,上级政府也通过《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了长宁县人民政府作出上述通知的行为是违法的,悬在朱先生心上的石头终于暂时化解。
办案第三辑:长宁县人民政府通过县国土局第二次发文收回土地决定再次被撤销,任性政府终于不再任性。
时间转眼又过了一年,在两次的法律较量过程中,长宁县有关机关均以完败收场。有了胜诉决定的鼓舞,朱先生以为自己胜利在望,尹利兵律师提醒当事人仍然需要保持警惕,当地政府显然不会就此罢休。果不其然,2013年6月28日,长宁县国土资源局在威逼利诱当事人不成的情况下,再次以强硬姿态冲锋在前,经长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自己名义作出了《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长国土资发[2013]24号),仍然期望通过行政手段决定收回朱先生具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116平方米土地。
收到这份书面决定后,朱先生及家人情绪非常低落。但是本案代理律师尹利兵律师没有气馁,再次启动法律程序奋起抗争。在复议机关错误维持的情况下,毅然决然地选择了行政诉讼程序。这一次,当地政府与当地法院相互串通,就案件立案问题久拖不决,意在拖累当事人并消磨其意志力。尹利兵律师多次鼓励其坚持依法立案,不要轻言放弃,经过向上一级法院立案反映,案件终于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珙县法院受理,案件初战告捷。
案件受理后,尹利兵律师不辞劳苦,就举证问题及开庭庭审准备了大量的素材和作了充分的准备,经过了漫长的几次开庭审理和谈话,从职权依据到法律适用,从事实证据到行政程序,于法于理于情多方面阐述长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所谓“决定”完全是违法的决定。苦心人,天不负,在2015年1月份,胜诉消息传来,珙县人民法院顶住压力,终于向朱先生送达了撤销《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长国土资发[2013]24号)的一审胜诉判决。迟来的正义终究到来,现在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朱先生的房屋安置补偿问题也有了最终的解决方案,漫漫维权路终于完美收官。
【律师说法】
作为始终陪伴当事人朱先生坚持维权之路的亲历者,尹利兵律师指出,本案与其他征地拆迁案例相比一个不同点就在于案件走向的曲折性,在当代中国的法治环境下,确实存在很多不公平,比如政府强势逼迁、同一项目补偿标准有高有低、当地法院与当地政府沆瀣一气,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理念的落实需要每一个人的参与,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也需要自己的努力争取。虽然这是考验当事人的恒心和决心,更是考验代理律师的耐力和毅力,但是事实证明,只要我们能坚定维权信心,这条路是一定能走通的。
13年 (优于89.16%的律师)
50次 (优于97.15%的律师)
36次 (优于97.62%的律师)
14705分 (优于96.8%的律师)
一天内
93篇 (优于98.8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