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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如何确定原、被告身份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581人看过


法定继承中如何确定原、被告身份

案情如下:

老王和妻子小娟共生育5个子女,分别为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和王五。老王和妻子小娟先后去世 ,老王和妻子小娟的父母也都先于老王和小娟去世,目前针对老王和小娟的遗产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和王五。

针对如何继承遗产:五人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一欲提起诉讼,对于将谁列为原告、将谁列为被告陷入了苦恼。原因是:

1、王一作为原告没有争议,

2、王二一致和王一不合也不同意分割遗产将其列为被告也没有争议。

3、王三和王一关系融洽也同意分割,但其不愿意得罪其他兄妹,不愿意做原告,因其和王一关系不错,王一也担心将其列为被告影响兄妹感情。

4、王四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但未放弃实体权利。

5、王五在老王和小娟去世后,到公证处做了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书,公证处对该声明书签发了公证书。

本案应如何列明原、被告身份。

律师建议1

起诉时直接列:原告:王一 被告:王二、王三、王四

律师建议2

起诉时列:原告:王一 被告:王二

请求法院追加王三、王四为共同原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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