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聿山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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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孙之间如何继承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44人看过


案情简介:

富豪老王只有一子王庆德(化名),然极度不孝顺,在外漂泊十几年未曾回家,留有一子王一水,由老王自照顾。老王曾多次口头声明,要将自己的别墅以及所有的财产遗赠给孙子,不给儿子留一分钱。王一水也非常孝顺自己的爷爷,每周都回别墅和爷爷一同居住,照顾爷爷。

然天有不测风云,老王在一次外出中不幸遇车祸死亡,未来得及立遗嘱。王庆德在老王离世后2个月回来,要求王一水搬离别墅,因为自己继承了老王的所有的遗产了。王一水表示,爷爷生前曾多次声明,要将别墅以及所有的财产遗赠给自己的,自己才是爷爷遗产的继承人,因此拒绝搬离。

问:老王的遗产可以由孙子王一水继承吗?

律师说法:

老王的遗产不能由孙子王一水继承,其继承人为儿子王庆德。

老王以口头形式表达的声明不符合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不产生遗嘱的效力。王庆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据法定继承取得案涉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总结:

在法定继承中,爷爷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是有可能继承孙子遗产的;但是孙子不属于爷爷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不能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爷爷遗产的。

 

戚聿山律师,擅长继承、离婚、亲子关系等婚姻家事案件、婚姻家事领域刑事案件辩护、涉外民事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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