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耀光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7日 1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玲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律师。
被告:小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光、李律师,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背景
玲玲与小劲于2021 年 2 月 3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只只。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玲玲认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只只由她抚养,小劲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由小劲承担诉讼费用。而小劲则认为二人感情深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玲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二、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玲玲、小劲离婚。
2.判决婚生女只只由玲玲抚养,小劲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 元至只只成年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小劲承担。事实与理由:玲玲、小劲于2021 年 2 月 3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只只。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到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婚生女一直跟着玲玲生活,为了孩子有个稳定健康的生活环境,希望判决孩子由玲玲继续抚养。
三、被告辩称
被告小劲辩称,二人感情深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经充分了解之后结婚,具有良好的感情和婚姻基础,玲玲所述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四、法院认定事实
玲玲、小劲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21 年 2 月 3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 2022 年 1 月 3 日生育女儿只只。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玲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五、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玲玲和小劲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较长时间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玲玲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认为小劲不会处理婆媳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但这并非夫妻感情本身出现问题。玲玲和小劲夫妻之间并没有出现重大原则性矛盾,玲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达到法定的彻底破裂的条件,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且小劲不同意离婚,有继续维系婚姻关系的意愿,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玲玲要求离婚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玲玲与被告小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 元,由原告玲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